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灵活就业)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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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本事项是指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领取手续。 服务对象:个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第三条 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特别是对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十五)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1500元。 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见习单位所提供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对年度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六)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科学设定岗位总量,制订岗位管理办法,探索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岗位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并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的就业服务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时,其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1年内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十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逐步把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统计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八)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全省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录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时,安排不少于10%的名额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细化完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九)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第七条 促进稳定就业 各地要切实维护已就业贫困人员的劳动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与其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将贫困人员纳入我省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同等享受省内就业困难人员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对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研究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各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群团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十六)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健全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参加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增强对国情、省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 (十七)加强考核监督。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分解目标任务,抓好责任落实。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八)开展宣传表彰。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创业成功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对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进行表彰奖励。 本实施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 四、市级法律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0-07-16 第三条 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 (九)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20年和2021年,国有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要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提高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高校毕业生录用占比不低于50%。阶段性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招聘“先上岗、再考证”措施,2020年12月31日前,不得将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职业资格作为招聘限制性条件。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由属地财政按每招用1人补贴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全市新开发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岗位不少于1500个,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0个,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岗位补贴。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将就业见习补贴适用范围调整为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甬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自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技师学院毕业学年学生)和甬籍16岁至24岁未就业青年,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他人员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相应顺延见习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落实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我市高校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由学校所在地财政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十)延长应届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期限。引导用人单位有序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允许其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录用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比例不低于80%的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加快推进随军家属“互联网+”灵活劳务创新提质增效,实现有就业意向随军家属上岗率达到95%以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二)支持高技能人才安居乐业。将来甬就业的高技能人才纳入生活安居补助对象范围。对首次在甬就业、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高技能人才,由属地财政按高级技师3万元、技师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安居补助。 (十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全面落实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要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人员,可发放失业保险金至退休年龄;取消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限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省统一部署落实失业补助金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十四)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零就业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等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落实企业吸纳建档立卡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推进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提高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组织化程度,全面落实扶贫协作转移就业扶持政策,发动社会力量开发就业扶贫基地和爱心岗位,完善返岗稳岗服务、加强动态管理,帮助对口地区建档立卡人员在甬稳定就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就业援助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2-04 第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城镇户籍人员调整为本市户籍人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09-30 第三条 统筹促进各类群体就业 (十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强化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 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或等于申报年度末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十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同)。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应缴纳费用的最低标准之和。 中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三)鼓励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含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或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本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工作机制。 (十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政策引导、跟踪服务、培训推荐工作机制。将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落实见习补助政策,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十五)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充分依托基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或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就业有困难的农村复转军人、就业有困难的被征地人员,主动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额度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首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从就业或创业当月起第1年所取得的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1年以后,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再行计入。 (十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推动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将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农村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 (十七)加大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按照省里统一部署,落实新增警察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工作。细化完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十八)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优惠政策。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工作要求的就业困难残疾人。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扶持残疾人通过网络服务、电子商务实现网上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8-14 第十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对象 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享受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奉化区及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享受期限除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延长期间按其原享受标准给予补贴。甬政办发〔2020〕41号文件生效前期满人员,可持身份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其他期满人员自动延长享受期限,无需办理延期手续。 2017年1月1日前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期满后从事灵活就业未间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继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失业登记后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失业登记后再次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经办方式 符合条件对象可通过浙江政务网(http://nb.zjzwfw.gov.cn)申报,或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按季发放。 (五)所需材料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0);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4.《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非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无需提供)。 五、县级规定 六、主管部门名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余姚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八、受理条件 ①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办理地点: 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梨洲街道谭家岭东路2号)一楼人力社保服务区人社A122-A123窗口;余姚市凤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凤山街道冶山路388号)便民服务受理区6、12号窗口;余姚市阳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长安路188号)一楼第1、2、3、4、5、6窗口;余姚市梨洲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梨洲街道蓝达路1号)一楼8号窗口;余姚市兰江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谭家岭西路901号)一楼1、2号窗口;余姚市人民政府朗霞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朗霞街道迎霞北路88号)东门一楼2号窗口;余姚市低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镇北路98号)一楼便民服务受理区1-5号窗口;余姚市泗门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南路99号)一楼便民服务受理区1-10号窗口;余姚市马渚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马渚镇西山路1号)综合窗口1;余姚市陆埠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陆埠镇育才路1号)一楼1、2、3、4、7、8号窗口;梁弄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梁弄镇四明路218号)6号窗口;余姚市牟山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牟山镇文体路2号)一楼4号窗口;余姚市丈亭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丈亭镇朝阳路111号)5号窗口;三七市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三七市镇安捷东路91号)一楼6号窗口;河姆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河姆渡镇河姆渡西路65号)一楼3号窗口;余姚市小曹娥便民服务中心(小曹娥镇朗夹公路89一1号)1号楼西边一楼2号窗口;余姚市临山镇人民政府(宁波市余姚市临山镇南塘路51号) 综合窗口3 ;余姚市黄家埠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黄家埠镇高桥高兰公路33号)一楼综合服务6号窗口;余姚市大隐镇便民服务中心(大隐文体中心)一楼2号窗口;余姚市大岚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大岚镇太祖庙一号)一楼2、4号窗口;余姚市四明山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四明山镇四明路56号)一楼1、2、3号窗口;余姚市鹿亭乡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康宁路7号)一楼5号窗口;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①申请人向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网上或移动端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②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收到材料后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复核和审核工作; ③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准予核定决定后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④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余姚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反馈补贴核定结果,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23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4-62708816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4-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梨洲街道谭家岭东路2号)一楼人力社保服务区人社A122-A123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 受理地点:余姚市凤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凤山街道冶山路388号)便民服务受理区6、1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 :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受理地点:余姚市阳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长安路188号)一楼第1、2、3、4、5、6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 受理地点:余姚市梨洲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梨洲街道蓝达路1号)一楼8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 受理地点:余姚市兰江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谭家岭西路901号)一楼1、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00-4: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 受理地点:余姚市人民政府朗霞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朗霞街道迎霞北路88号)东门一楼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 受理地点:余姚市低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镇北路98号)一楼便民服务受理区1-5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 ,冬季:上午8:15-11:15,下午1:00-4:15 受理地点:余姚市泗门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南路99号)一楼便民服务受理区1-10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受理地点:余姚市马渚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马渚镇西山路1号)综合窗口1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1:00,下午1:30-4:45;冬季:上午8:15-11:00,下午1:00-4:15 受理地点:余姚市陆埠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陆埠镇育才路1号)一楼1、2、3、4、7、8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1:00,下午1:30-5:00;冬季:上午8:00-11:00,下午1:00-4:30 受理地点:梁弄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梁弄镇四明路218号)6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 受理地点:余姚市牟山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牟山镇文体路2号)一楼4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15 受理地点:余姚市丈亭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丈亭镇朝阳路111号)5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0:50,下午13:30-16:45;冬季:上午8:00-10:50,下午1:00-4:15 受理地点:三七市镇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三七市镇安捷东路91号)一楼6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15-11:15,下午13:30-4:30;冬季:上午8:15-11:15,下午1:00-4:15 受理地点:河姆渡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河姆渡镇河姆渡西路65号)一楼3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11:00,下午1:00-4:30;冬季:上午8:00-11:00,下午1:00-4:15 受理地点:余姚市小曹娥便民服务中心(小曹娥镇朗夹公路89一1号)1号楼西边一楼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受理地点:余姚市临山镇人民政府(宁波市余姚市临山镇南塘路51号) 综合窗口3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受理地点:余姚市黄家埠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黄家埠镇高桥高兰公路33号)一楼综合服务6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受理地点:余姚市大隐镇便民服务中心(大隐文体中心)一楼2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15-11:10,下午1:00-4:30;冬季:上午8:30-11:10,下午1:00-4:00 受理地点:余姚市大岚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大岚镇太祖庙一号)一楼2、4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 8:30-11:30,下午2:00-4:30;冬季:上午 8:30-11:30,下午1:30-4:00 受理地点:余姚市四明山镇便民服务中心(宁波市余姚市四明山镇四明路56号)一楼1、2、3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受理地点:余姚市鹿亭乡便民服务中心(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康宁路7号)一楼5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4: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4-62708816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灵活就业)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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