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2-72817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2〕71号 | 生成日期: | 2022-08-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小升规”企业培育,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壮大我市规上企业群体规模,为全市工业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新动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小升规”企业财税政策支持 1.对首次年度升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对“月度进规”的新成立企业,当年产值之和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升规后次年起三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均在10%以上的,再给予每年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对“小升规”企业及时完整报送统计报表系统数据的企业,给予每家1500元的奖励,建议企业直接用于对统计人员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对当年升规入统的工业企业在“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时,当年度不参与综合评价,各项差别化政策参照B档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亩均办”各成员单位)。 6.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第一年减征应纳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50%,第三年减征3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小升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 (2)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3)企业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二、强化“小升规”企业金融支持 8.对“小升规”企业获得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贴息,单户企业享受的新增贴息贷款额不超过200万元(高于200万元部分不予贴息),第一年按照年度利率1.5%(150BP)的标准进行贴息,第二年、第三年按照年度利率1%(100BP)的标准进行贴息,连续扶持3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9.引导银行机构为“小升规”企业优先享用“姚创贷”“税银贷”“红锋信贷”“抵押e贷”“普惠e贷”“电e金服”等特色信贷产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0.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针对“小升规”企业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开发利率低、授信快、服务优、额度高的“成长贷”信贷产品,加大对“小升规”企业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1.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碳资信评价金融服务,提供最高1000万元信用额度、最低年化3.7%贷款,助力企业低碳转型(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强化对“小升规”企业的用地支持 12.对“小升规”企业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闲置资产所有权的,可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0〕26号)中鼓励闲置厂房盘活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3.对“小升规”企业升规后三年内,租赁工业厂房用于生产的给予每月每平方3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4.对于政府主导的小微企业园优先保障“小升规”企业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增强“小升规”企业电力保障 15.对低压供电的企业提供电力接入“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提供“供电+能效”专属服务、用电增值服务,“一对一”制定个性化能效提升方案,降低企业用能、管理成本,优先安排外部线路故障抢修(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16.在迎峰度夏有序用电期间将“小升规”企业列入“保障类”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五、提升“小升规”企业服务水平 17.精准建立“小升规”企业后备库。以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及时跟踪掌握库内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加大对库内企业的政策倾斜支持力度。经信、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的专项培训,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统计报表等方面辅导。如“舜穗云智能体检报告”、研发费加计扣除成本费用归集辅导、高性价比的中介涉税服务等(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18.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等各相关监管和执法检查部门,要转变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双随机”抽查,转执法为优质服务,做到“无事不上门”“上规前后”监管一视同仁(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19.为确保“小升规”企业轻装上阵、健康良性发展,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决杜绝随意摊派任务现象,不加重“小升规”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意宁波生态园开发建设指挥部、各相关职能部门)。 20.依托8718平台,为“小升规”企业提供政策智能推送、项目快捷申报、诉求高效响应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其他 21.为增强本实施意见的可操作性,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制订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22.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疫情防控工作不配合、升规后中途有退库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3.对部分规下企业已达到升规条件而未“应升尽升”的或上规后恶意拆分达到“退规”目的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 2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同一事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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