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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2-016)
发布日期: 2022- 08- 26 16: 50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城东路(舜水大桥北至阳明东路)拓宽改建工程>建设需要,需征收<凤山街道剑江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7052公顷(东至<阳光花园>,西至<余姚市公共文化中心>,南至<舜水大桥北>,北至<阳明东路>)。(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其中,耕地<1.1295>公顷,园地<0.1245>公顷,林地<0.9116>公顷,交通用地<0.002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32>公顷,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445>公顷,未利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757>公顷,未利用地(草地)<0.0142>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余政发〔2020〕18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一级 区片

区片

合计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面积

(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农用地(耕地)

1.1295

105



1.1295

118.5975

农用地(园地)

0.1245

105



0.1245

13.0725

农用地(林地)

0.9116

63



0.9116

57.4308

农用地(交通用地)

0.0020

105



0.0020

0.21

农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0.0032

105



0.0032

0.336

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4445

105



0.4445

46.6725

未利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0.0757

63



0.0757

4.7691

未利用地(草地)

0.0142

63



0.0142

0.8946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21〕8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3〕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余人社〔2020〕113号)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0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本次安置按照  /   (调产、货币化、迁建)安置方式。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余姚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附件:2022-16.pdf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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