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2022-015)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城东路(舜水大桥北至阳明东路)拓宽改建工程>建设需要,需征收<凤山街道皇山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710公顷(东至<皇山桥村村界>,西至<云映凤园>,南至<皇山桥村村界>,北至<晨光家园>)。(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其中,耕地<0.0991>公顷,林地<0.2586>公顷,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33>公顷。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余政发〔2020〕18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21〕8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3〕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余人社〔2020〕113号)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0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本次安置按照 / (调产、货币化、迁建)安置方式。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余姚市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附件: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