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86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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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孟月委员: 感谢您对余姚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在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适度合理推进“非粮化”整治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洪范八政,食为政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在2020年9月10日和11月4日接连下发两个文件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2021年4月,按照浙江省、宁波市工作部署,我局汇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抛荒耕地整治、粮功区“非粮化”整治优化、耕地“非粮化”整治恢复耕地功能等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对于您提出的“耕地非粮化整治集中连片”问题,我局与资规局在整治工作推进中,坚持“稳妥有序、一田一策、先易后难、农户自愿”的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期或即将到期、林木水果经济作物已经老化、品种退化的,经济价值不高恢复补偿较低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必须的“非粮化”地块,先行进行整治恢复,尽量确保耕地集中连片、品种布局适度有序。 对于您提出的“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恢复”问题,有关文件已经对涉及农田基础设施的修复及改造(包含土地翻耕、落实耕种、配套工程修建等)的资金补助标准、拨付对象、拨付方式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乡镇、村为实施主体并进行后续管护,目的也是要尽快恢复耕地种粮能力,确保稳定种粮。 对于您提出的“粮食蔬菜农业设施用地”的建议,我市按照上级部署,深入推进农业“双强”行动,积极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加大新型先进农机引进和示范推广,推进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力争水稻耕种收机械化率达92%以上。同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我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合理安排和预留农业设施用地,着力做好农业生产用地等要素保障,积极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自产稻谷加工、烘干、农资农机具存放等农业设施用地建设。 对于您提出的“土地流转经营”问题,我市坚持农民利益为先、土地依法流转,积极倡导“非粮化”整治地块向种粮大户流转,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经营权人抛荒2年以上,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对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或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 对于您提出的“加大种粮扶持政策”建议。今年以来,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市加强粮油生产增产保供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生产环节扶持政策,提高农户种粮收益和生产积极性。2022年,在宁波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基础上,我市早稻规模种粮补贴提高到每亩210元、连作晚稻提高到每亩200元。对规模种粮大户早稻种子按照实际种植面积和平均用种粮给予全额补助。对规模种粮大户应用植保无人机开展粮油作物病虫草害防治,给予2元/亩补助。强化种粮农户金融保险支持,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雇主责任险、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力度,确保种粮农户得到实惠。有关乡镇(街道)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同时,我市积极鼓励大学生在农业领域创业就业,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粮食生产事关国计民生。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将继续强化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主动担当作为,守住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底线要求,强化统筹部署,及时研究解决粮食安全工作突出问题,稳定提高粮食播种面积,切实打好粮食保卫战。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粮食生产和耕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同时也希望您给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俞红权 承 办 人:鲁立明 联系电话:62426282 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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