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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偷笋者罚5000元” 笋农自定的标准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2022- 04- 06 14: 46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余姚日报

当前,春笋鲜美,吸引了众多的尝鲜客。然而,与之同来的还有一些和春笋有关的纠纷。近日,梁弄镇某村就发生了一起挖笋纠纷,村民罗强两次私挖同村村民胡家旺所承包毛竹林里的春笋,被胡家旺发现后,胡家旺要求罗强赔偿5000元。罗强果断拒绝,此后两人来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说法”。

看到胡家旺和罗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员第一时间把两人分开,让他们各自平复心情,并趁机把事情的前因后果了解清楚。原来,为防他人盗挖春笋,胡家旺在自家承包的毛竹林里立了一块“警示牌”,上面写有“擅自偷笋者罚5000元”字样。本以为有了这块“警示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谁知过了没多久就被人告知罗强在其所承包的毛竹林里挖了很多笋,胡家旺一时间气愤难平,便找到罗强让他按照“警示牌”上的要求赔偿5000元钱。

罗强自知理亏,但是对于胡家旺提出的“5000元赔偿”,在他心里是漫天要价。因此,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

调解员了解事情始末后,认为那片毛竹林由胡家旺承包,春笋作为那里的天然产出物,所有权归胡家旺,罗强私挖春笋侵犯了胡家旺的民事权利。但胡家旺不具备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其在竹林里悬挂有“擅自偷笋者罚5000元”字样的“警示牌”并以此为依据对挖笋人“罚款”也不合法,其主张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胡家旺的民事权利被侵害,可以要求罗强进行民事赔偿,民事赔偿则应当以法律规定或市场价格为依据,而非以其自定的价格为准。

由此,调解员分别对胡家旺和罗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对罗强进行了批评,告知其私挖春笋这种行为侵犯了胡家旺的民事权利,也违背了道德规范。

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同意罗强以每公斤4.2元的市场价购买其所挖的春笋,并另行赔偿胡家旺一笔费用,而胡家旺则放弃对罗强的责任追究。

“假一罚十”“偷一罚十”有法律效力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偷一罚十”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处罚”,不符合刑法、行政法规定,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得随意加重消费者义务的精神,为“无效规定”。但是,“假一罚十”是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是经营者主体自主意思的表示,属于“有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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