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3420/2022-66365 | 内容分类: |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日期: | 2022-0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司法局 |
余 姚 市 人 民 政 府 |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甬余政复 (2022)12号 | |
申请人:左某,男,壮族,1999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开发路1号。 被申请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余姚市南雷南路301号。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孙峰,局长。 申请人左某不服被申请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职责,未针对举报人举报案件进行依法调查。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左某举报内容如下:涉案产品食品添加剂添加椰子味香精,本人在GB2760查询不到该食品添加剂,故属于非法添加!如果商家狡辩添加的是食品用香精,故再次违反GB7718、4.1.3配料表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该商家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71条、食品安全法124、125条。2021.12.15被申请人回复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千层克力脆饼干在配料中标示椰子味香精,属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属于标签瑕疵,已责令该公司改正。二、被申请人未依法行政,针对老百姓提出的问题,以“忽悠、打大极”等方式进行塘塞,三、被申请人认定法律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被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为标签瑕疵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食品安全法属于特殊法,根据立法法八十三条规定,两种法律在适用时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特殊法大于普通法,故本案必须用食品安全法处理、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没收商家违法所得,罚款。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包庇不法商家的行为,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被申请人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个三六九等。四、被申请人企图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违法商家逃脱罪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故被举报商家应该承担其责任!本案应按照食品安全法124、125条处罚违法商家。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并回复2021年11月2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答复人举报,称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千层克力脆饼干中非法添加“椰子味香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答复人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12月09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1年12月13日又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明,被举报人确实生产过申请人举报的千层克力脆饼干,该款饼干生产中添加了烤椰子香精,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有“椰子味香精”字样。被举报人能提供该款产品检验合格的报告。答复人调查后认为,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附录B《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除了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外,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被举报的千层克力脆饼干未列《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因此被举报人在生产于层克力脆饼干时添加食用香精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不属于非法添抑颈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18-201)4.1.3.1.4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而被举报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标示“椰子味香精”字样,并非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因此,被举报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但该标签不规范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仅属于标签瑕疵。故答复人于2021年12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举报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并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1年12月15日,答复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2021年12月23日,本局复查发现,被举报人已经更改该款饼干的标签内容。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左某的举报,答复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结果恰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二、申请人对举报内容的处理没有复议权。答复人认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答复人已经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回复。答复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处理,与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对举报处理结果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其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千层克力脆饼干中非法添加“椰子味香精”。2021年12月0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又进行询问调查,查明被举报人确实生产过申请人举报的千层克力脆饼干,该款饼干生产中添加了烤椰子香精,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有“椰子味香精”字样。被举报人提供该款产品检验合格的报告。2021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对于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告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对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打印件1张、《产品投料记录》和《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对吴文杰的《询问笔录》1份、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吴文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确认的饼干照片打印件2张、《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及举报材料1份、《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截屏打印件1张、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更改后的包装膜复印件1份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的饼干照片、答复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六条又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具体到投诉举报而言,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凡投诉举报即满足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结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判,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的,举报投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进而对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进行的界定。该答复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应当视举报人与该被举报行为有无直接关系。结合本案,申请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有购买行为等权益因被举报行为而受到侵害,进而证明其合法权益因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不予处罚行为而受到侵害,即本案所涉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无行政复议法所指向的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即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左某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2年 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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