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2-74087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2〕97号 | 生成日期: | 2022-1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保护耕地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我市用地需求,现将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百千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 围绕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建设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形成布局集中连片、农田设施完善、生态良好、适合规模种植和现代农业生产的优质永久基本农田。“百千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区内,新增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土地平整工程等,市财政根据项目的财务审计价给予资金补助,补助上限为2000元/亩(含宁波财政补助资金),补助面积为整治后项目区内扣除其他土地整治工程范围后的耕地面积。财务审计价中的测量、设计、监理、审计费等间接费用不得超过工程费用的10%。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拨付工程款,先预拨后按实一次性结算。 二、明确各类土地整治指标收购标准 (一)深挖潜力,积极开展垦造耕地。新增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统一收购、集中管理。其中水田按6等、7等、8等、9等分别为20万元/亩、15万元/亩、14万元/亩、13万元/亩收购;旱地统一按8万元/亩收购;围涂造地按8万元/亩收购。 (二)鼓励乡镇(街道)积极实施建设用地复垦。市政府对乡镇(街道)的结余指标(新增耕地)进行统一收购。由农村宅基地复垦为水田的,按40万元/亩进行收购,复垦为旱地的,按35万元/亩进行收购。由采矿用地等复垦为水田的,按20万元/亩进行收购,复垦为旱地的,按15万元/亩进行收购。 (三)提倡有灌溉条件的地块开展旱地改水田项目。对于旱地改水田项目耕地质量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个等级以上(国家利用等)的,收购价为5万元/亩。对于仅完成旱地改水田工程,耕地质量等级保持不变的,收购价4万元/亩。 (四)分期拨付土地整治指标收购资金。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立项开工后,按立项总收购资金预拨付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按验收总收购资金拨付至90%的,剩余10%的资金作为耕种落实保证金。对于耕种落实到位的项目,于次年拨付。对于耕种落实不力的项目,责成整改完善并不予拨付剩余的收购资金。 (五)统筹收购标准农田指标。为保证市级重点项目占用标准农田的补划,乡镇(街道)自建的标准农田应上缴30%指标(要求为一等田)纳入市级统筹,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亩的补助费用。 三、其他 (一)合理利用优质表土,从源头把控新增耕地质量。为了使新增耕地的质量更适宜耕种农作物,土地整治项目必须使用优质表土作为耕作层。优质表土依乡镇(街道)申请,由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再利用,回填工程经费计入土地整治项目总投资。 (二)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夯实耕种落实责任。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后续管护工作。乡镇(街道)应当监督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耕地承包方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依照耕地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耕地种植和地力提升的指导和支持。 (三)施行日期。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于土地整治相关指标的文件不再施行。本通知施行期间,如遇政府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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