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2-7408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2〕94号 | 生成日期: | 2022-1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称“创新基金”)运作与管理,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0〕26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舜欣产业发展基金(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22〕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政策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创新基金的投资引导,鼓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等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 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 第四条 创新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根据投资进度分年度到位。资金筹措工作由市国资办负责落实。 第二章 管理及运作方式 第五条 设立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科技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国资办、市金融中心、市税务局、舜工集团等单位分管领导任委员,主要负责创新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审议投资退出情况及亏损资金核销报告等。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牵头协调投资退出情况及亏损资金核销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称“创新基金公司”),代表创新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由国有投资公司单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 第七条 创新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投向科技团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跟投对象为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与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同进同出”。 第八条 创新基金通过市国有资产平台公司注入基金公司,以基金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市国有资产平台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要求对创新基金实施管理,按照注册资本金到位额度2%比例提取年度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投资活动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设备信息、交通差旅、人员薪资、会议劳务、日常办公、中介委托等费用支出以及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标准,以市科技局为见证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第三章 跟投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 第十条 跟投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是指创新基金在不早于宁波市天使引导基金投资前提下,以共同投资、同股同权方式支持余姚市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的投资方式。跟进投资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49%; 2.宁波、余姚两级基金每次合计投资额不超过6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1200万元。余姚市创新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且不超过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该项目的投资额;投资估值不高于本轮拟跟投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3.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的初创期科技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余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成立;创新基金首次跟投时,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2.主营业务属于余姚市重点支持发展的“35”千百亿级产业或未来产业,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已制订科学明确的经营计划或商业计划书。 4.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团队核心成员占股50%以上。 第十二条 跟投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流程一般包括: 1.企业遴选。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等部门积极遴选初创期科技企业,不定期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2.项目跟投。对获得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的项目在符合跟投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跟投,企业估值与领投方一致,由创新基金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新基金拟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直接跟投;拟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项目,报基金管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或书面征询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且无异议后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在确认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已全部出资后,落实具体投资事项并拨付投资款。 第四章 跟投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跟进投资 第十三条 跟投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跟进投资是指创新基金在不早于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投资前提下,以共同投资、同股同权方式进行投资,投资重点对象为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产业化项目、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市场化发展项目等。跟进投资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投机构(人)应为专业的相关产业领域股权投资机构(人),且与被投资企业不具备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 2.主投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49%,且不得相对控股; 3.创新基金每次跟投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 4.创新基金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投资额,且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20%; 5.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投资对象应具备条件 1.在余姚市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能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3.所涉专利或专利组合应符合余姚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4.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类企业(含知识产权运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 第十五条 跟投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跟进投资流程一般包括: 1.项目遴选。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跟投的余姚市内企业开展跟踪调研、尽职调查和投资洽谈。 2.项目跟投。对获得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项目在符合跟投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跟投,企业估值与领投方一致,由创新基金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新基金拟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直接跟投;拟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项目,报基金管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或书面征询基金管委会意见且无异议后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在确认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已全部出资后,落实具体投资事项并拨付投资款。 第五章 投资项目管理及退出 第十六条 跟进投资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可在被投资企业或投资方提出明确要求时,可加入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但不得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跟进投资项目的退出: 1.退出条件。项目退出原则上要求与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同进同出”。投资项目一般要求5年内退出。 2.退出价格。按照以下方式依次确定:①投资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②近半年内获得新一轮风险投资的从其转让价格;③已登陆资本市场的可直接挂牌竞价;④以第三方机构确认的市场化估值为依据;⑤由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商议确定价格。 3.退出流程。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拟定退出方案并实施时,基金管理公司同步做好已投相关项目退出工作。对于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未能按期退出的投资项目,可与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同步延长;续延后仍不能退出的投资项目,可以提请法律措施或要求被投资企业实施清算。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单项跟投项目实施清算或退出后有亏损的,应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损失。退出后有收益的,创新基金净收益的80%留存创新基金专户用于滚动投资,10%奖励给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管理公司,10%给予余姚市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公司。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拨付、结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创新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等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半年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管报告,发现创新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 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年度整体净收益的5%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创新基金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公司应设立专账核算,相关资金不得用于从事担保、抵押、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金投资的项目均应向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并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报告,提请审议投资退出亏损资金核销报告,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审计、监督。如有必要,审计、监督可延伸至创新基金投资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创新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办应遵循创新投资特性,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为考核指标,大力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投资氛围,构建投资风险容忍机制,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新型创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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