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余政土告(2022)第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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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281)A〔2021〕-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余姚市2021年度计划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详见附件:余姚市2021年计划第十一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余政发〔2020〕18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21〕8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3〕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余人社〔2020〕113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子陵路南侧、中山北路东侧地块(皇山桥村子陵路南侧铁路北侧城中村改造区块)和中山南路地块(黄山东路至远东中五路)补偿安置的方式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余政发〔2009〕45号)、《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余政办发〔2021〕7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21〕8号)等文件执行。 四、对个别未签订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余姚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五、余姚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281)A〔2021〕-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征地联系电话:0574-62707309 监督电话:0574-62730956 拆迁联系电话:0574-62666706 监督电话:0574-62666711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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