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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2810438X/2019-5377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岚政〔2019〕28号 生成日期: 2019-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大岚镇
大岚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岚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行政村(居)、镇属有关部门、机关各办(线、中心):

为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村级工程招投标(交易)行为,现印发《大岚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岚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

大岚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村级工程招投标(交易)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保障村级各项公共事业的顺利开展。根据余党办〔2013〕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体资金和各级财政投入、配套、补助实施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各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实施,社员(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监督。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域内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交易)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镇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镇分中心)为本区域内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交易)活动的操作服务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日常招标(交易)业务活动。

第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由镇分中心招标(交易)管理,招标(交易)项目在提出申请前,应按规定经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同意或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凡符合规定要求必须进行招标(交易)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其预算和招标(交易)方式,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镇分中心审核。50万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以确保预算方案的合理准确。

第六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交易)实行分层管理: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自行组织招标或交易活动,自觉接受镇分中心的指导与协助;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以下的施工、货物项目或30万以下的服务项目,可灵活采用招标或交易方式,在镇分中心平台招标(交易)。但涉及房屋建筑、桥梁等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建设(交易)项目,应当进入镇分中心实行公开招标,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招标程序及相关规定;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交易)项目和30(含)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凡达到5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三委会”或社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须由镇审计室委托中介机构预审计,预审计通过后才可进入招投标实施阶段。

第八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交易)实行各行政村经济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各村应当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预算和方式开展招标(交易)活动,否则,招标(交易)无效。严禁先施工后补办交易资料(上级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按《余姚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提倡同类项目实施捆绑招标,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财政、集体资金损失或出现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村主持实施的村民集资建设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以上未涉及事项,仍按上级相关招投标规定执行。若上级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大岚镇人民政府关于镇、村两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岚政﹝2013﹞11号)同时废止,具体内容由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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