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1-6089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1〕79号 | 生成日期: | 2021-09-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 | |
政策图解: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余姚市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浙政办发〔2018〕91号)、《数字宁波建设规划(2018-2022年)(甬政办发〔2019〕34号)、《关于创建余姚智能经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甬改办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抢抓新一轮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高质量推进我市省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 (一)推动网络基础设施利用。 对应用NB-IoT、MEC、5G等新技术项目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通信服务费的20%,最高10万元补助。对建设5G专网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20%,最高3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投资新基建。 鼓励企业参与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列入余姚当年新基建项目计划且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审核认定后按照其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10%,最高60万元补助。 二、做强数字产业 (三)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壮大。 1.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企业规模发展。对纳入市统计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目录的企业,其中制造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具有一定增幅并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服务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具有一定增幅并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开展省级以上示范项目建设。对通过省级考评验收的“未来工厂”、行业产业大脑建设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选省级及以上软件开发应用示范项目和信息电子百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创新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对列入省、宁波集中采购目录的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营销实绩的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 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区建设。 1.支持集聚区壮大。对集聚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量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入驻。对入驻集聚区且纳入余姚市统计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目录的企业,按首年实际办公租赁费的20%,最高10万元补助。 三、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五)支持企业数字化应用。 鼓励企业建设可视化数据开发管理中心,应用数据分析技术,挖掘数据价值的(具体标准另行拟定),给予其实际投资的20%,最高10万元补助。 四、支持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六)支持线上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试点示范的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直播平台、线上办公、无人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分别予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建设共享直播基地,对建设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年直播次数超过100次,且具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共享直播基地给予直播服务费10%,最高20万元补助。 五、提升社会数字化发展水平 (七)支持数字民生创新示范项目建设。 对解决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并具有推广使用价值的项目,给予该项目市场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20%,最高20万元补助。 六、其他 (八)对事关余姚数字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和民生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七、附则 1.本实施意见中同一企业(享受本级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对同一企业(项目)的升级补助政策实行累进补差。 2.享受本实施意见的企业为注册地在余姚且在余姚运营的企业。 3.本实施意见相关条款,除各类评选荣誉性奖励以外,已享受各类特殊政策(包括园区政策、专项政策等)的企业不得再享受相关补助。 4.本实施意见中数字经济核心企业为纳入市统计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目录的企业。 5.申请奖励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资格等处罚。 6.当年发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骗税等重大事故或违法行为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凡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两人以上死亡的或被消防、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为准)两起以上的或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不享受本政策。 7.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并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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