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3447/2015-53873 | 内容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余统字〔2015〕64号 | 发布日期: | 2015-05-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统计局 |
余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余姚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余姚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统计局 2015年5月20日 余姚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我市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及《余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制度。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 市统计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市统计局行政工作,代表市统计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定权,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决策。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方法制度、统计数据管理、统计调查研究、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涉及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业绩考核与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涉及局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不包括会议、出差及调查经费等支出)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市性规范性文件制定与重大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五)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六)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其他需列入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的有关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议程的事项,依照职责分工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并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拟订决策方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提出建议。本局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可以由局领导提出,也可以由各科室(单位)提出,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 (二)调查研究。局各科室(单位)要按照局领导的指示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情况。 (三)拟订方案。局各科室(单位)要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必要时,准备多个方案)。 (四)论证评估。本局提出的重大决策方案,承办科室(单位)应当事先(必要时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五)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要进行充分协商。部门之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涉及基层单位、企业和市民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企业和市民的意见;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企业法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提交。确定提交局决策的重大事项,由承办科室(单位)提交前期论证及调情况、多个方案的比较分析、决策事项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负效应及相应对策、具体的决策内容、决策依据、利弊分析、倾向性意见等,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准备材料。决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决策材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有关人员。 (三)通知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局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如工作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应到会领导到会方可举行会议,其中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四)审议决策。会议由局长主持。先由局分管领导或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汇报,然后进行讨论,发表意见。未到会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局长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五)形成纪要。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负责决策实施的牵头科室(单位)要定期向局领导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映决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局领导进行追踪决策。 第八条 会议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决定后,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各科室(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 遇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决策、来不及集体讨论决定的,可以由局长或分管领导按职权决定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三章 决策公开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局办公室负责决策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则的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凡与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或者统计工作管理有关的,均应当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决策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有前款(四)(五)项规定情形的决策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市局可以决定公开。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决策信息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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