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55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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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已收悉。我们认为您的提案很有价值。3月31日,我局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走访,当面听取了您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本提案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低成本、绿色等特性逐渐成为城市交通系统中重要的代步工具之一,但其给居民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诸多隐忧,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长期处于高位,成为重要的交通安全问题。特别是前几年由于相关生产、销售等环节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电动自行车“轻摩化”情况十分突出,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大量流入市场,驶入城市、农村大街小巷。直至现阶段,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马路上仍占了非常大的比例。围绕加强电动车管理,我们协调相关部门主要抓好五方面工作落实: 一、加强法律政策宣传 加强对辖区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的政策宣传,发放政策告诫书,已发放政策告诫书144份,告诫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建立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联合执法、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衔接互通,每季度定期通报电动自行车执法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健全从生产到销售、到上路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安排部署下步工作方向和计划,并推动落实专项治理的资金、人员等保障工作。今年已开展联合执法2次、联合会商2次,促进各相关部门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共同提升监管合力。 三、严把车辆上牌关口 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要求,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进入公告目录等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登记上牌;对未备案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发放临时通行号牌。通过把好源头登记关口,促使驾驶人自觉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倒逼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将车辆按轻便摩托车上牌,目前全市已有2100余辆电动自行车因车辆超标按轻便摩托车上牌。 四、严格路面检查管理 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查处列入日常勤务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以路面执勤岗为主阵地,常态开展定点检查和机动巡查管理,每周开展3次以上专项整治工作,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不按车道行驶等突出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先后实施,为查处驾乘电动自行车不带头盔和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执法依据,公安部门整合交警、派出所、巡特警等力量,实施多警种联动打击,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整治强度。去年以来,公安部门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24.8万起,其中不戴安全头盔16.8万起,未悬挂号牌2200余起,有力地促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规范交通行为。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制订出台《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余市监监〔2021〕30号),自2021年3月4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秩序。截止目前,已出动执法人员250人次,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101家,抽查电动自行车10批次,不合格4批次。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电动车管理力度,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推动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感谢您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分管领导:罗以军 承 办 人:成 波 联系电话:62511566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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