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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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雪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余城管委办〔2020〕2号)相关规定,目前有四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在我局完成备案。经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交警三部门会商后,分别给予余姚市短途使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元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象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2000辆、2000辆、1000辆、1000辆的运营配额。 根据《关于我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21〕2号)精神,实际营运车辆须在公安交警完成上牌,并与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协议》后方可投入营运,否则相关部门将强制清理;同时实际营运车辆必须在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区域停放;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乱停放或“扎堆”停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问题。 下一步,将由我局牵头制定《余姚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方法(试行)》,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展开考核,考核小组将根据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对经营者的车辆投放量进行调整。 感谢您对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分管领导:冯建红 承 办 人:陈圆圆 联系电话:62781302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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