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76X/2021-54448 | 内容分类: | 本单位文件 |
文件编号: | 余教〔2021〕44号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教育局 |
关于做好2020学年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 | |
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中小学及幼儿园: 为了全面准确地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教职工进行全面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激励广大教职工勤奋工作,锐意进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就认真做好2020学年教职工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对象 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在编在职的教职员工。 1.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乡镇成校、公办中小学校、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现职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另行发文,单独考核。 2.经教育局同意的学校(单位)间借用的教师,统一由借入学校(单位)考核,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借出学校(单位),由借出学校(单位)负责上报。有关学校(单位)借调到教育局机关的教师,统一参加教育局机关年度考核。 3.学校(单位)间调动(含跨县市、跨系统调动)的教师,由调出学校(单位)提供平时考核记载情况和工作鉴定等材料,由调入学校(单位)负责考核。 4.民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职工的考核由所在民办幼儿园负责,考核结果由挂靠学校(幼儿园)上报。 5.当年度招聘的新教师,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学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及以上或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累计工作不足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7.退休(含已到退休年龄,还未办理手续的)人员不需要考核。 二、考核组织 1.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乡镇成校、初中、小学、幼儿园为考核单位。 2.各考核单位均应成立考核小组,由校级(单位)领导和民主推荐的一线教师代表5—9人组成,其中校级(单位)领导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教师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由校长(主任)任组长。教辅室考核小组可由教辅室主任和辖区内民主推荐的中小学校长代表3—5人组成,教辅室主任任组长。 三、考核内容 1.考核内容分师德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两部分,其中师德表现占50%,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50%,具体内容参见《2020学年教师考核表》和《2020学年职工考核表》。 2.各考核单位必须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作职责的不同,按高级、中级、初级分类进行考核。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岗位人员单独归类考核。 3.各类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学年末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8%,高级、中级、初级的优秀等次一般不得低于该类人员参加考核人数的12%。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程序要严格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考核打分、等次确定、统计审核、结果反馈、表册存档等几个环节进行。 1.每位教职员工填写《2020学年教师考核表》或《2020学年职工考核表》,并在教代会或全体教师会上进行述职。 2.以教研组(年级组、处室)为基本单位,结合平时学科教学实绩和本组处室群众评议,打好量化考核分。 3.考核小组应广泛听取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评议意见,结合平时的考核记载,全面分析被考核者综合情况,逐一打出考核得分,提出考核意见,拟定考核等次。 4.考核小组将拟定考核等次提交学校(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原则上按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等次。 5.考核结束后,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将考核结果汇总填表,送组织人事科审核,并报市人社局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运用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见附件1)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 6.将《2020学年教师(职工)考核表》和《2020学年考核结果进档表》(见附件2)及时分别存入被考核者本人专业技术档案和人事档案。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受处分教职工的考核处理: 1.受行政警告和党团警告处分的教职工,考核当年度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第二年按规定确定等次。 2.受行政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教职工,考核当学度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处分期内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党(团)严重警告的,考核当年度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第二年按规定确定等次。 4.受开除党(团)籍、留党(团)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考核当年度不合格,处分期内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调查未结案的,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补定等次。 (二)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较差,在学年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应先予以告诫,期限为3-6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以定为合格,仍表现不好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三)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运用 1.教职工在学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义务段学校按余教〔2009〕140号文件《余姚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意见》执行,非义务段学校参照义务段学校执行。 2.学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部门奖励基金。学年考核基本合格的人员,不发放部门奖励基金。 3.不参加学年考核的人员(不含退休原因)不发放部门奖励基金,不能计算当年度任职资历。学年考核不确定等次人员的绩效工资发放,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学校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来决定。 七、考核工作要求 1.教职工学年考核工作涉及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务必高度重视。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坚持客观公正、民主集中、程序规范,把考核过程真正成为教职工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过程。 2.2020学年考核工作要求在本学期结束前完成,考核结果在本学校(单位)公示3天。考核的各种纸质表格请于7月25日前报送组织人事科,同时报送附表3、4、5电子稿。 3.《2020学年教师考核表》和《2020学年职工考核表》由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根据参加考核人数向组织人事科406室领取。 附件:1、余姚市教育系统教职工2020学年考核结果通知书; 2、余姚市教育系统教职工2020学年考核结果进档表; 3、余姚市教育系统教职工2020学年考核结果汇总表; 4、余姚市教育系统教职工2020学年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登记表; 5、余姚市教育系统教职工2020学年考核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告诫期、缓定等第、不定等第、病事假、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参加考核及解聘开除人员名册。 余姚市教育局 2021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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