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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姚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5- 28 16: 39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余姚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民政局      余姚市财政局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13日

   余姚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及《余姚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是指政府向法定的特殊和困难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为重点的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府购买、社会提供,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的原则,确保应补尽补。

第四条  持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中重度失能失智给予每人每月45小时、中度失能失智给予每人每月3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二)本人及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持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予以资金保障。其中,户籍地乡镇(街道)承担30%的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老年人申请材料的审核、经费补助及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村(社区)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受理、初审及服务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项目试行目录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三大类(附件1)。

各地根据实际,可参照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项目试行目录,适当调整相关内容。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由老年人或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通过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受理后填写《宁波市老年人能力评估表(一)》基本情况(附件2),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抚恤优待证、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保证、低保边缘户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社区)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

(三)审批。市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其中,不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直接出具审批意见;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由余姚市人民医院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对老年人认知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审批意见。予以批准的,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审批意见及理由。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对象,评估费用由户籍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列支;不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对象,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复评。对补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定期进行跟踪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其中,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的补助对象每年度开展1次失能失智复评。复评费用由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列支。

补助对象在待遇享受期间,因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助待遇。

第八条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承接服务主体,并签订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方式和标准等。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按居家养老服务协议要求,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建立承接服务主体的服务评价和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或服务质量低劣的承接主体,取消其承接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户籍所在地与居住所在地分离的老年人,在居住地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工作联系单,由居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所需市级补助资金划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每月20日报送享受服务对象的户籍地、居住地、服务时间、服务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与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家庭养老服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与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信息对接互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与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互认机制。原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生活照料困难的社区老年人,按本标准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提供服务方式,按每小时25元折算,原则上应当月内使用,不得跨季度使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每小时的服务折算价格。

第十四条 发挥“互联网+”、物联网和现代技术优势,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审批、资格评估、服务预约、服务实施、费用结算、跟踪回访等全流程网上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各类信息的保护,各级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应对补助对象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估,确保补助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  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由市民政局追回其冒领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范围和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老年人,影响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余姚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项目试行目录

2、《宁波市老年人能力评估表(一)》基本情况

附件1

余姚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项目试行目录

项目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结算工时

生活照料

1

送   餐

将餐饮送到指定地点(餐费另计)

0.25小时/次

2

衣物清洁

衣服、被褥等衣物的清洗

1小时/次

3

理   发

头发的修剪、清洗等,不包含焗油、染发等

0.5小时/次

健康护理

4

巡诊服务

量血压、测心率等

1小时/次

5

生活自理

能力训练

帮助肢体活动障碍的老年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1小时/次

6

压疮预防护理

定时翻身、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的发生,提供心理支持及压疮护理的健康指导

1小时/次

7

鼻饲管护理

留置鼻饲管更换、清理、消毒

1小时/次

8

导尿管护理

留置导尿管更换、清理、消毒

0.5小时/次

9

人工肛门

便袋护理

留置的人工肛门便袋更换、清理、消毒

0.5小时/次

10

失智症老人的非药物干预和指导

采用沟通交流和音乐治疗、艺术治疗以及游戏活动等作业治疗的方法对失智症老人进行非药物干预和指导

1小时/次(超出1小时,按每小时10元计)

11

紧急援助服务

帮助老年人紧急联络家属或送医救治

1小时/次

精神慰藉

12

陪  聊

陪同老年人聊天,排遣孤寂情绪

1小时/次(超出1小时,按每小时10元计)

13

心理咨询

与疏导

一对一心理咨询与疏导服务,解决情绪、情感、家庭问题

1小时/次(超出1小时,按每小时20元计)







注:1.以上价格包含因服务实施所必须的专业技术、器械用具、简易耗材等方面费用,不包括其他另行购置的产品与材料费用,超过时间自行付费。 2.同一服务人员在同一时段内连续为同一对象提供多项服务的,按实际服务时间结算。

附件2

宁波市老年人能力评估表(一)

(基本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文化程度


籍    贯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址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是否属于政府养老服务补助对象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其他:              

有关证明文本

□浙江省抚恤优待证、残疾军人证、遗属优待证等  □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证明材料                    □低保证及经济困难证明

□身份证                                      □既往病史的医疗病历

□疾病诊断证明                                  □治疗终结期满6个月证明

□康复6个月证明                              □首次专科诊断6个月证明

失能失智

自评等级

□身体、智力正常           □重度失能            □重度缺失

□中度失能                 □中度缺失

□轻度失能                 □轻度缺失

申请补助标准

□45小时/月               □30小时/月           □3小时/月

委托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村(社区)受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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