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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972698/2021-5392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1〕44号 | 生成日期: | 2021-05-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余姚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统一协调和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货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余姚市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余姚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余姚市支行、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局、余姚海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管领导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省、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制定我市反假货币工作规划; (三)协调全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之间涉及反假货币的重要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反假货币宣传、教育活动;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余姚市支行行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联系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 (四)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五)起草年度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宁波市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六)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七)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八)做好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事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负责人参会。 联席会议开会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是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形式。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和市政府。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中层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所在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联席会议成员(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反假货币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 (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六)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三章 分工协作制度 第十二条 自上而下建立反假货币综合治理考核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落实反假货币工作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制定实施假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假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调动公安机关打击假币犯罪的积极性,减少假币社会危害。(责任单位:人行余姚市支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余姚市支行牵头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量化评价考核,强化假币堵截能力。加强一线反假人员货币防伪知识和技能培训,把好现金收付关口。强化银警合作,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假币信息线索。(责任单位:人行余姚市支行、市公安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加强对现金机具生产质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升现金机具防伪性能,引导社会商户使用合格现金机具,提高假币堵截能力。(责任单位:人行余姚市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 加强假币舆情监测,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反假货币常态化宣传,将反假货币宣传纳入公益广告宣传范畴。(责任单位:人行余姚市支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第十七条 加强假币犯罪数据化情报导侦工作,全面搜集、研判、串并假币案件线索,进一步提升合成作战、主动打击能力;加强假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研究,进一步提升打击合力和效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加强对微博、微信、qq等网络互动工具和互联网网站传播内容中可疑假币线索的筛查,对可能涉及假币犯罪的网站和账号予以禁用、取缔,发现违规的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余姚市支行牵头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假币堵截能力,做好网点假币收缴监测分析,优化货币真伪鉴别服务,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行余姚市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依托农村现有的反假货币工作站(助农服务点)完善农村地区“反假货币监测服务站”,培训农村反假货币信息员,形成农村假币监测网络。(责任单位:人行余姚市支行、市公安局、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适时组织开展假币犯罪的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假币犯罪。(责任单位:人行余姚市支行、市公安局)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商户的引导,鼓励交易市场、个体工商户等使用合格的现金机具设备,对无证生产现金机具设备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责任单位:人行余姚市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净化辖内人民币流通环境。(责任单位:人行余姚市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条依托“文化下乡”等活动,将反假货币宣传触角延伸到农村地区,激发农村居民广泛参与反假货币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体育局)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人民币知识校园教育,鼓励将人民币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对学生进行爱护人民币和反假货币的基本常识教育,培养学生从小树立爱护人民币的意识,提高学生对真假币的辨别能力。通过“教会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开展宣传。(责任单位:人行余姚市支行、市教育局) 第二十六条 对货物运输、快递包裹进行适时检查管理,发现假币贩运应及时进行堵截,并报告公安机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局) 第二十七条 抓好重点人员侦控和情报网络布建工作,及时掌握国际犯罪集团制贩假币特点与犯罪动向,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第二十八条 采取有力措施查缴进出境环节的假币,防范通过口岸进出夹带假外币或走私假币。(责任单位:余姚海关) 第二十九条 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币防伪知识培训力度,提升机具外币鉴伪能力,筑牢银行柜面堵截假外币防线。(责任单位:人行余姚市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余姚市假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 余姚市假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假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辖区金融秩序,推动反假货币工作全社会共治,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结合余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可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举报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经余姚市公安局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接受举报假币违法犯罪线索和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的支付。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线索采用情况,并告知其可以申请举报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愿意申请奖励的,向余姚市公安局提交《余姚市假币举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1)。余姚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余姚市支行进行审定。 第七条 举报假币违法犯罪奖励资金由余姚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具体由余姚市公安局进行奖励。 第八条 假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线索等内容;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余姚市公安局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余姚市公安局立案掌握,经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第九条 假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存在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不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变造货币窝点的,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下的,按照收缴假币面额的5%奖励;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奖励金额=5万元+(实际收缴假币面额-100万元)×1%,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案件,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下的,按照收缴假币面额的3%奖励;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奖励金额=3万元+(实际收缴假币面额-100万)×0.6%,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刑事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000元。 第十四条 查获的假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全额计算收缴量。假币半成品指纸张或坯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查获假外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领取奖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奖励类别、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余姚市公安局的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余姚市支行、余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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