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724074443/2021-51180 内容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余自然资规发〔2021〕26号 发布日期: 2021-03-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住宅阳台、飘窗等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于2019年6月4日开始实施,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于2019年9月23日开始实施。为细化我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统一执行标准,现结合余姚工作实际,对建筑面积计算作如下要求:

1.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面积应按各自然层主体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主体结构内标注为“阳台”、“设备平台”、“花池”、“飘窗”等空间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主体结构线由设计单位提供,标注在建筑单体平面上,主体结构线符合《规程》定义,设计单位对主体结构线的正确性负责,主体结构线由设计院盖章确认。

2.架空层需两面以上通透,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架空层三面围合空间不利于公共活动的开展,需要计算建筑面积。当建筑空间与架空空间相连通,且形成两面及以上的流通空间,用于休闲活动,可与架空空间一并考虑,不计算建筑面积。

3.飘窗进深为飘窗外侧至所附外墙外侧。飘窗下方应开敞,外侧用百叶或穿孔板围护视为开敞,用玻璃或装饰板等封闭则不视为开敞,当存在百叶与墙体结合出现的情况,百叶比例应超过飘窗下方开敞空间的二分之一,且低于楼层结构板。底层商铺的顶板不作为飘窗楼板的延伸,该处虽有楼板,仍可视作飘窗。

飘窗图例

H2≤ 2 1 H1 且 H2≤H3

4.学校、医院、文化宫、机场等规范未明确规定折算的公共建筑不折算。厂房内的办公、宿舍等按照具体楼栋使用功能进行折算。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各类公共配套用房不予折算。

5.楼梯已计算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由于楼梯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上一楼层的交通功能,在面积划分时,楼梯处面积划分给作为上部交通功能的用房。

6.连廊下方空间按开敞程度计算建筑面积,即不封闭无柱、对外开敞面的累计边长大于1/2以上的,按半面积计算;否则计算全面积。

7.配电房下的电缆沟不计建筑面积。

8.所有项目的半地下室及安置房项目的整层配套车库,不计入配建车位的计容面积。

9.地下室内储水池(消防水池及其他储水池)不计算地下建筑面积。

10.多层及高层内天井应为2户及以上共同使用且集中布置,内部不应设置墙体或者梁、柱等构件,否则按层计算建筑面积。

11.入地下室的坡道下方不可利用,该车道有盖部分只计一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建筑面积中;车道下方为可利用,层高超过2.20米以上部分计算地下室建筑面积。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4日

附件: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pdf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