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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972698/2021-5198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1〕12号 | 生成日期: | 2021-0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余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组成 2.3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事故指挥中心 2.6 现场指挥部 2.7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2.8 乡镇(街道、开发园区)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机制 3.1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 3.2 各级政府事故预防 3.3 事故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指挥协调 4.4 人员疏散 4.5 扩大应急 4.6 新闻报道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物资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7.4 责任和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解释部门 8.3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应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条块结合,联动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地、各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1.6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 (Ⅲ级)、一般(Ⅳ级)。 1.6.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 4.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6.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或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6.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设区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6.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市指挥部组成 2.2.1 总指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2.2.2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2.2.3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总工会、海事余姚办事处、市气象局、市电信局、国网余姚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等单位负责人。 2.3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2.3.1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3.2 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3 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2.3.4 必要时向宁波市政府、省政府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2.3.5 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3.6 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救援技术的培训。 2.3.7 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 2.4 成员单位职责 2.4.1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报道及互联网的监控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公告和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工作。 2.4.2 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3 市政府办公室:依托110指挥平台,确保信息畅通,落实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及余姚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事故新闻的发布。 2.4.4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事故救援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2.4.5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余姚境内有关抢险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2.4.6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7 市公安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并及时传递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8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助工作。 2.4.9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2.4.1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事故单位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2.4.1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4.1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城市供水、燃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13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港口事故、内河通航水域事故和运输场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14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及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15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中所需生活必需品、菜篮子商品和油料物资的保障。 2.4.16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事故及农(渔)家乐休闲旅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17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队伍和急救车辆,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实施伤员的现场抢救、转运和后续救治;负责事故现场卫生防疫;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4.18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向市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提出事故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收集、汇总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应急评估;依法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组织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助工作。 2.4.19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20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21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2.4.22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4.23 海事余姚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渡口、旅游度假区水上项目、重点工程水上作业、内河非机动船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24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实时天气检测、预报并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资料。 2.4.25 市电信局:负责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4.26 国网余姚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停电事故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2.4.27 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协助市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市直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指挥部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2.5.1 市指挥部下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2.5.2 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 (3)汇集、上报安全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处置)进展情况。 (4)提出事故应急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等。 (5)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工作,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进行复审。 (7)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6 现场指挥部 2.6.1 现场指挥部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设在事发地附近合适场所。 2.6.2 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6.3 现场指挥部组成 一般由综合协调、专家技术、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新闻报道、环境监测、灾害救援、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小组组成。 2.7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2.7.1 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7.2 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2.7.3 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强制性措施。 2.7.4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2.7.5 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2.7.6 经市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2.7.7 负责善后处置、有关调查和总结评估工作。 2.8 乡镇(街道)、开发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可以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相应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机制 3.1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3.2 各级政府事故预防 3.2.1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 3.2.2 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要及时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进行演练和修订。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2.3 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应掌握必备的救援设备和物资,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救需要;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应定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3.3 事故预警 3.3.1 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园区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信息员队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一旦出现事故征兆或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及早处置。 3.3.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和市有关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根据事故分级情况,逐级报送至上一级政府和应急部门。 3.3.3 报告内容 (1)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2)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涉及范围;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4.1.2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场指挥长由事发地政府领导暂时担任,统一指挥事故救援(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保护事故现场,做好有关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 分级响应 4.2.1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余姚市政府配合或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2.2 应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在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的具体指挥和协调下,由余姚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2.3 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3 指挥协调 4.3.1 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设立的事故指挥中心启动,报告市指挥部,并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同时,市应急管理局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2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预案的启动条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市指挥部提请市政府作出启动决定。市指挥部明确事故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长。各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入相应指挥岗位,替代事发地政府开展事故(现场)指挥。 4.3.3 市指挥部要立即开通与上一级政府和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4.3.4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组建现场救援工作组,各小组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沟通。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组成。 (2)专家技术组。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由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3)安全保卫组。负责安全警戒、人员疏散。由市公安局、事发地政府组成。 (4)医疗救护组。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局组成。 (5)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和通信保障。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电信局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6)新闻报道组。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公告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组成。 (7)环境监测组。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气象局组成。 (8)灾害救援组。负责抢险灭灾、应急处置。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国网余姚供电公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海事余姚办事处组成。 (9)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清理、善后处理。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相关保险机构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10)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与处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纪委监察委、市检察院及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组成。 4.3.5 现场指挥部应召集各救援小组研究事故情况,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保持信息畅通,接受市指挥部的指令。 4.3.6 事故单位应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提供技术信息和必要的协助。 4.3.7 现场指挥部可以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它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4 人员疏散 4.4.1 建立警戒区域 应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域,并对事故周边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边界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实行专人警戒。除抢险救援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禁止入内。 4.4.2 紧急疏散 事故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紧急疏散。 4.4.3 扩大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更大范围内的人员安全时,指挥长应综合专家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实施群体性人员紧急疏散的建议,明确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明确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及实施部门;启用应急避难(灾)场所。 4.4.4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扩大应急 根据事故态势发展,及时增派救援力量。当事故发生超出市域范围、事故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救能力时,市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宁波市政府,由上一级政府决定启动事故救援预案。 4.6 新闻报道 按照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原则,根据市指挥部授权,确定发布方式和时机,由市新闻中心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4.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市政府批准,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上级预案启动的,由上级政府或其专门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事故发生单位会同当地乡镇(街道)、开发园区或者人社部门、保险机构依法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救济、补助和赔偿。 5.1.2 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表彰。 5.1.3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指导事故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5.2 调查评估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余姚市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委托) 有关部门牵头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的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意见,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依托政府现有信息网络,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6.3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技术咨询。 6.4 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6.5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所需救援物资、技术装备的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通过各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7.2 培训 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培训,并纳入考核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7.3 演练 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责任和奖惩 各地和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并负责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1.2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8.1.3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订相应预案和工作方案。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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