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1-6432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1〕103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 | |
政策图解: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文件精神,核定我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1210立方米。经研究,现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担当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保障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不断增加森林碳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此次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可在余姚市范围内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受限额分项限制。 三、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林木采伐技术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人工商品林皆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主伐总量的50%。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 四、不断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凭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 五、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 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世界银行贷款森林生态系统修复项目,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 六、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 全面落实地方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实施森林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动态监测,强化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碳储量以及公益林、天然林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余政办发〔2016〕81号)同时废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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