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3420/2021-63500 | 内容分类: |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司法局 |
甬余政复(2021)2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申请人:彭某,男,1987年1月24日,身份证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莲塘镇东流村1组。 被申请人: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余姚市南雷南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大队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3302811803451180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受理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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