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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3420/2021-63500 内容分类: 行政复议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日期: 2021-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司法局
甬余政复(2021)2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彭某,男,1987年1月24日,身份证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莲塘镇东流村1组。

被申请人: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余姚市南雷南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大队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3302811803451180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受理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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