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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3420/2021-63490 内容分类: 行政复议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日期: 2021-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司法局
甬余政复 (2021)45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南路116号。           

被申请人:余姚市公安局,住所地余姚市大黄桥南路81号。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局长

申请人张某请求撤销余姚市公安局作出的余公(泗)不罚决字(2021)0003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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