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3420/2021-63671 | 内容分类: |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司法局 |
甬余政复 (2021)41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申请人: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清平公路5251号二楼A区123室。 被申请人: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余姚宝庆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申请人上海某公司请求撤销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余人社工认(2020)0855号认定工伤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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