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3420/2021-63670 | 内容分类: |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司法局 |
甬余政复 (2021)40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申请人:谷某,男,汉族,1990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乐居4幢103室。 被申请人:余姚市公安局,住所地余姚市大黄桥南路81号。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局长。 申请人谷某请求撤销余姚市公安局作出的余公(凤)行罚决字(2021)024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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