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民政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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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0〕75号)精神,现就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按照《关于规范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余民社〔2016〕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20〕21号)确定的对象执行。 (二)发放标准 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其中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但未达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在核减当地低保、特困供养金标准后给予补差发放。 二、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本人、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宁波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凭困境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向儿童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困境儿童父母及儿童本人有关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困境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和书面承诺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市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录入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建立困境儿童定期探访制度,了解困境儿童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困境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自作出终止决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2.儿童死亡的; 3.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的; 4.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5.儿童年满18周岁的(仍全日制在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除外); 6.儿童自身、父母疾病治愈或家庭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条件的; 7.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的,不再符合条件的; 8.其它需停发的情形。 三、发放形式 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发放到困境儿童或监护人指定账户。 四、资金来源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具体措施,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认真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认定和发放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作用,及时掌握困境儿童生活情况,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完善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制度,根据规定及时将纳入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平台。 附件:宁波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余姚市民政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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