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救助对象
救助比例
普通门诊限额
年度封顶
备注
1
特困供养对象(含散居孤儿)
有效费用100%
无
注意事项:
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
有效费用70%
门诊500元限额
住院和门诊累计封顶8万元
1、患重特大疾病及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疾病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2、第(四)类对象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住院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60%予以救助。
3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4
纳入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5
原精简退职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6
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7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军人
8
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9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因见义勇为负伤住院、门诊及康复治疗,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