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281000000/2021-6272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1〕80号 | 生成日期: | 2021-1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 | |
政策图解: |
余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时准确反映余姚市和谐社会建设进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应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参与的广泛性。 第三条 余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议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评议,把评议权交给基层组织和群众,由基层组织和群众确定评议等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评促纠,寓纠于建,逐步形成评、纠、建相互促进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 社会评议采取问卷评议、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二)是否公开办事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其他有关政务公开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行政机关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意见建议人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第八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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