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省委工作部署、宁波和余姚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规范性文件,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组织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拟订儿童福利相关政策,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负责收养登记管理。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组织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拟定地名管理政策,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七)负责婚姻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婚姻登记、殡葬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婚俗改革、殡葬改革。 (八)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管理、监督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民政领域部分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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