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村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4日 余姚市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推进村民自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办发[2004]17号及浙委办发[2005]38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三条 市建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指导村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建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 第五条 村建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组长,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人数一般为5-9名,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村设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及社员代表中产生,人数一般为3-5名,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具备财会知识。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村民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负责。村民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有权罢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中不称职的成员。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内的有效展示面积不应少于1.5米×6.0米。村务公开内容应张贴至各自然村,同时,要采用广播、电视、网络、简报、印发公开信、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公开村务。 村务公开栏旁应当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意见箱。 第九条 全市统一的村务公开日定为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有随时公开要求的事项,应当根据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时公布。时间跨度较长的重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十条 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通俗易懂,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且至少保留10天。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二)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级集体债权债务情况;(三)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四)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五)征用土地各种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六)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七)税费改革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八)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九)最底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十二)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和村干部报酬情况;(十三)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十四)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每期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帐目。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在村务公开前10日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村务公开日前5日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在2日内提请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及整改意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管委会应在村务公开日前2日召开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村务公开内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日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将公布的村务公开内容及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和村干部询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务公开日干部值班接待制度,现场接受村民群众的询问,一般疑问现场解答,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方案、村民的意见和改正措施等村务公开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接受查询。 第十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建立定期分析、审查和监督村务民主管理的机制,督促村务公开制度的有效落实。重大事项应随时监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审查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科学、规范;(二)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三)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四)参加村重要事项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建设的监督;(五)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执行村务公开制度的监督情况;(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月度集体理财制度,检查、审核当月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可以随时审核。 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二)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检查、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及经济活动,否决不合理开支;(四)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有关财务问题,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五)参与村重要公共事业和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六)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内容提出疑问或质询;(二)有权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凭证;(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村级集体财务应当实行审计制度。市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实施届期审计和重点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实施年度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机构及村级组织应建立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制度。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民主监督和参与村务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相关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或组织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罢免责任人的职务;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地点、程序、方式公开村务的;(二)公开的事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三)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提出意见或者举报的村民打击报复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市与乡镇、街道分别建立村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表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示范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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