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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得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 2020- 05- 08 16: 37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余姚市

郑某和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没过多久便结了婚。婚前,郑某和王某名下各自都有一套住房。王某与父母住在一起,名下的房屋用于出租。因郑某购买的房屋在乡镇,而郑某、王某都在城区工作,郑某便将名下房屋出售,并用所得售房款在城区购买一套小面积的住房。

然而,因双方缺乏了解,生活习惯大不相同,郑某与王某婚后争吵不断,王某与郑某的母亲婆媳关系一直都很恶劣,再加之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子女,郑某与王某决定离婚。但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意见产生分歧,王某认为郑某名下的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王某可以不要,但是郑某需要按照现在的房价现金补偿给王某。王某又称,自己名下房屋是婚前购买的,是她的个人财产,所得租金也是个人所有的。郑某这下犯了难,自己名下的房产明明是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的,怎么到王某口中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因此前来余姚市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告诉郑某,虽然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购房款来源是郑某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且该房屋是郑某和王某自住而非投资,郑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现在的房产,这样看来,郑某现在的住房应该是他的个人财产。货币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会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也就是说,现在的房产是郑某个人财产的替代物。至于房价上涨的部分,属于自然增值,是市场作用的结果,增值部分也属于郑某个人所有。王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是经营性收入,婚后所得的租金是郑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郑某可以主张共有权。

公证员在这里提醒大家,购买房屋一般具有自住和投资两种情况,如果是家庭居住,个人所有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所有。但如果是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投资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如此,证明出资来源于个人财产的证据也很重要,大家在处分财产时要保留相关证明,以免产生纠纷的时候损害了自身权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夫妻双方还可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该协议也可以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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