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0- 05- 18 14: 24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余姚市 |
索引号 | 330281000000/2020-46431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余姚市 |
生成日期 | 2020-05-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余姚市城市供水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 |
2020年5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供水供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市供水供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小组 2.3专家组 3.事故分类分级 3.1事故分类 3.2事故分级 4.运行机制 4.1预测与报告 4.2预警 4.3先期处置 4.4分级响应 4.5指挥协调 4.6扩大应急 4.7应急结束 4.8善后处理 4.9调查评估 4.10恢复重建 4.11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医疗保障 5.2运输保障 5.3通信保障 5.4治安保障 5.5装备保障 5.6供电保障 5.7人员防护 5.8环境保障 5.9资金保障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6.2培训 6.3演练 6.4责任和奖惩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实施时间 余姚市城市供水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处置城市供水、供气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城市供水、供气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供水、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各部门、各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协同作战。 1.4.2 以人为本、减少伤亡。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作为首要任务。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生命、满足公众基本需求的紧急行动。 1.4.3 快速反应、科学合理。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4 依法规范,责权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本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权力;实行行政问责制,对于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不作为以及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4.5 长效管理、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经常性地做好应对供水、供气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并根据实践不断完善,确保长效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余姚市供水供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本预案启动后,转为应对供水供气突发事故的专项指挥机构。 2.1市供水供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1.1人员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住建局局长、舜建集团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电信局、市供电公司、舜建集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1.2主要职责 (1)决定本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等事项; (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供水、供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市供水、供气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供水、供气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供水、供气突发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事项。 2.2市供水供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小组 2.2.1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市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组长:市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舜建集团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市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环保监测站负责人、市消防大队负责人、舜建集团相关科室负责人、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余姚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姚东自来水有限公司、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各瓶装燃气储配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2.2 主要职责 (1)承担领导小组的办公室工作,履行应急值守、成员联络、专家库管理、预案管理、收集信息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负责本预案修订、完善和实施等具体工作,检查落实预案执行情况; (3)负责建设和完善相应应急指挥平台; (4)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具体工作; (5)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组 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事故预防和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分类分级 3.1事故分类 城市供水、供气事故是指在城市供水、供气过程中,有关供水、供气行业因各种原因,包括自然和人为的原因引起而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城市供水、供气事故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事故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人为或外力引发的事故、管道老损事故三类。 3.1.1 自然灾害事故。如高温、雨雪冰冻天气可能引起供水水压低,甚至间断供水、区域性停供水;或因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管道移位,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等事故。 3.1.2 人为或外力引发的事故。主要是因施工不慎(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挖坑取土、交通事故等)引起的管道破裂或因重物等外力挤压引起的爆管事故。 3.1.3 管道老损事故。因自然老化而引起的漏水、漏气事故。 3.2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供气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 3.2.1 城市供水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I级):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并由供水造成传染性疾病暴发。 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 (2)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事故; (2)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受相关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余氯、浊度、色度、锰含量、嗅和味、PH值等常规检测指标严重超标,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3.2.2城市燃气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I级):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的,或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48小时以上停止供气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不足100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或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省政府认定为重大事故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不足50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造成或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或1万户以下、5000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气的事故。 一般事故(IV级): (1)因燃气泄漏、爆炸或引发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或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下、5000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停止供气的事故。 4.运行机制 4.1预测与报告 4.1.1依托政府系统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供水、供气事故,领导小组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住建等部门按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较大以上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4.1.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市政府。 4.2预警 4.2.1供水、供气行业单位和个人一旦掌握了事故发生的征兆或信息、情况,应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4.2.2有关单位应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建立城市供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供水、供气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作出报告。 4.2.3市级各媒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2.4供水、供气事故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即将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即将发生重大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蓝色预警(Ⅳ级):即将发生一般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4.2.5预警信息发布后,领导小组根据预警级别按照专项预案作出部署,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3先期处置 供水、供气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市自来水公司、余姚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市天然气公司、瓶装燃气储配站)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具体办法是:事发接警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 原则上城区范围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上下班高峰期及乡镇特殊情况外)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对初步判定属于发生一般事故(Ⅳ级)及以上的突发事故,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报告。 4.4分级响应 4.4.1一般供水、供气事故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实施事故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4.2较大以上供水、供气事故原则上由上级专门机构统一指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提供相应保障。 4.5指挥协调 4.5.1供水、供气事故发生后,市供水供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转为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指令;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向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等。 4.5.2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组、警戒组、舆情组、抢修组、医疗救援组、环境监测组、后勤组。 综合组:统一负责事故协调工作。 警戒组:负责事故地区的警戒措施。 舆情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抢修组:负责现场抢险处置工作。 医疗救援组:负责负伤人员实施抢救。 环境检测组:负责环境监测工作。 后勤组:负责为应急响应提供后勤保障。 4.5.3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级别,适时派出专家组参与事故处置。专家组综合研判收集掌握的情况,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6扩大应急 4.6.1因供水、燃气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已有的应急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需由其他应急指挥机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处置的,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统一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4.6.2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供气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 4.6.3供水、供气事故超出市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超出本市控制能力,市政府请求上级协调指挥相关地区共同参与处置。 4.7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领导小组宣布一般(Ⅳ级)事故应急结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的应急结束由上级政府或其专门机构宣布。 4.8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4.9调查评估 领导小组应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燃气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并对其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置的决策能力、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4.10恢复重建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提出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供水、供气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 4.11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供气事故的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必要时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未设立新闻中心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5.应急保障 5.1医疗保障 遇天然气管道爆炸、泄漏、燃气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医疗急救队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对负伤人员实施抢救。 5.2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确保紧急情况下抢救人员、物资、设备的及时安全抵达。 5.3通信保障 城市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联络依靠现有的通信网络系统,保障和提高应急通信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5.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和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事故发生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及警戒措施。 5.5装备保障 供水、供气企业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城市供水、供气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一旦事故发生,相关单位(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等)应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抢险。 5.6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水管爆裂或燃气泄漏事故现场断电、灯火管制 等,确保现场抢修期间的电力供应。 5.7人员防护 建立与城区规模、人口密度相适应的应急避灾场所,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有关部门应为救援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8环境保障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负责环境监测,完善环境灾害预警通报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环境支持和服务。 5.9资金保障 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向公众广泛开展供水、燃气事故应急处置 知识的宣教活动,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饮用、燃气使用安全及应急常识等,同时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方式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6.2培训 供水、供气行业要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培训,增强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严格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6.3演练 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责任和奖惩 各地各部门对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牵头制订并负责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或工作方案。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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