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未成,如何保护自己名下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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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与王先生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7年生育一子。然而好景不长,2008年王先生经商失败,而后便整日在家无所事事,有时甚至还夜不归宿,双方逐渐发展到互不干涉、互不交流的地步,李女士多次提出去办理离婚手续,王先生却一直无动于衷,无奈李女士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没想到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李女士还被告知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她在六个月内就算再次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李女士决定先将这个案子放一放,把心思放在给儿子买学区房的事情上。无巧不成书,李女士去银行查询存款余额的时候,发现自己名下的几十万存款消失了。李女士当即质问王先生,王先生不但矢口否认,甚至威胁李女士再提离婚就让她永远拿不到这些钱。这次李女士留了个心眼,质问时通过微信与王先生进行联系,并且找到了市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人员针对李女士的求助,首先为李女士将其手机内与王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目的是为了将这些证据固定下来,防止日后手机灭失,或者王先生否认。随后公证人员告诉李女士,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于不离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无论何种情形,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李女士和王先生尚未离婚,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先生在提取李女士存款的时候,并未征得李女士的同意,事后在李女士追问时也并未告知存款的去向,明显属于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李女士可以凭借公证处为其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财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上述规定的出台,对于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维护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另一方在离婚之前恶意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也确保处于财产弱势的一方在自己或者家人遭受重大疾病打击时,能及时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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