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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采取约定财产制,离婚时或可取得对方财产
发布日期: 2020- 04- 16 14: 42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余姚市

吴某与周某是再婚夫妻,周某有个女儿,吴某有个儿子。吴某与周某再婚时,双方子女都已经成家,均没有扶养关系。

吴某早年丧偶后吃了很多苦,对于这次再婚,吴某很珍惜。周某胃一直都不好,有一次犯胃病住了院。吴某陪在医院悉心照顾,因周某吃不惯医院的饭菜,吴某甚至还回家给周某做了饭菜带到医院。在吴某的照顾下,周某很快就出院了,之后胃病也没有犯过。

周某的房子要拆迁,周某告诉女儿拆迁款不够买一套住房,需要周某自己再拿出一部分钱。周某女儿却说如果这时候买房,就属于周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了,等周某过世后,房子并不能由女儿一个人继承。架不住女儿游说,周某决定与吴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二人因此事争吵了无数次,周某坚称如果吴某不签协议,那么就离婚。吴某没有办法,就与周某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协议中约定登记于个人名下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后来,吴某无意间发现周某竟立下遗嘱,遗嘱中写明周某去世后全部财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吴某被气得住了院,哪知住院后周某不仅不照顾吴某,还对吴某十分不耐烦。吴某感到很失望,觉得自己为这个家庭付出了这么多,却是这种待遇,遂决定与周某离婚。但吴某没有收入,自己也没有住房,儿子生活又很困难,因此前来余姚市公证处咨询离婚时是否分不到任何财产。

公证员告诉吴某,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此外,提供帮助一方,必须具有负担能力。也就是说,按照吴某的情况下,离婚时可以要求周某给与经济适当帮助支持以后的生活。具体的帮助金额、期限、给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所以有这个规定,是因为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双方建立了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终结时,仍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另的一方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实质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法律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是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

吴某称虽然离婚后生活会比较困难,自己这么多年又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很多,但自己已经对这段婚姻失望了,无法再忍受下去,等回家后跟周某协商一下,如果周某不同意给予适当帮助的话,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此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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