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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配偶同意
发布日期: 2020- 03- 30 10: 26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余姚市

赵某在与钱某结婚后不久,同孙某、李某共同创立了一家公司。公司刚成立的时候效益还不错,但近几年因为市场不景气,公司效益越来越差。赵某与孙某、李某的经营理念也开始有了分歧,因此,赵某决定按当前股权价值的价格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随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想到,公司生意开始变好了,这下赵某夫妇有点后悔将股权转让给李某了。钱某找到李某,提出赵某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某并不同意转让该股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李某担心股权转让协议会因此撤销,所以前来市公证处咨询此事。

公证员告诉李某,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股权的财产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配偶就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享有共有权。也就是说,夫妻共有的对象应当是股权的财产价值,而不是股权本身,股权的各项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现赵某将股权转让给李某,是股东内部的股权流转,股权转让的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就算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也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没有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股东配偶的同意。如果股东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显失公平等法律规定可撤销的事由,那么该股权转让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公证员在这里提醒大家,虽然我国现行法并未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其配偶的同意,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可以要求转让方提供配偶同意股权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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