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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联防办发〔2020〕48号
关于印发《余姚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人员租赁房屋十六条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5 12: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中意宁波生态园:

《余姚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人员租赁房屋十六条管理措施》已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余姚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10日

余姚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人员

租赁房屋十六条管理措施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人员房屋租赁工作,严防疫情输入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落实出租房、网约房管理责任,提出16条措施。

一、房东责任

1.对符合租赁条件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出租。

2.严禁群租行为,居家医学观察者不得与其他(她)人同一居室租住。

3.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高风险地区人员(经核实已解除医学隔离观察的人员除外);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企业复工人员租客,未返姚的,一律通知其延迟返姚;已返姚的,一律凭本市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解除医学隔离观察证明》入住。

4.对入住出租房的企业复工人员,一律询问近14天旅居史及接触人员情况,同时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并落实居民医学观察期间监管工作。

5.对新入住的企业复工人员,必须当天向属地派出所报备。

二、租客责任

6.租赁房屋的企业复工人员,必须如实报告近14天内居住史、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并签订承诺书。

7.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医学观察。

8.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的,第一时间向企业或村(社区)报告,按规定到医院发热门诊治疗。

三、企业责任

9.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劝导来自高风险地区的职工延期返姚,复工人员尚未租赁房屋期间,企业要为需要进行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提供指定场所。

10.必须落实企业复工人员宿舍。企业复工人员个人确实无法落实住所的,企业要积极对接属地有关部门,帮助复工人员落实好房屋租赁,并协调落实疫情管控措施。

11.为企业复工人员出具工作证明,方便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居住的村(小区)。

四、属地责任

12.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企业复工人员租赁房屋。

13.对已租赁、已落户、已购房的企业复工人员,不得视为外来人员限制其出入村(小区)。

14.组织基层干部、网格员等力量,主动上门加强对租赁房屋及租客的检查巡查,指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居民医学观察监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5.做好群众教育引导,及时排查、化解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

16.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图解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0/2/17/art_1229194704_1025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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