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5450/2020-4983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件编号: | 河政〔2020〕79号 | 生成日期: | 2020-1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河姆渡镇 |
河姆渡镇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 |
各行政村: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和余姚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余政发〔2003〕38号),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①坚持自愿的原则; ②坚持投保资金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 ③按照“人地对应”原则; 二、实施对象和适用范围 1、1999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5日,因建设需要,由镇政府统一征用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或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农村集体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和使用(具体指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承包土地人均少于0.2亩),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社员,在2020年12月前办理投保手续。2018年8月15日以后征用土地的对象,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在土地征用时同步办理投保手续。其参保资格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年内有效。 2、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的实施对象范围。 三、保障方式和缴费办法 ㈠ 保障方式 ①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②凡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不包括16周岁以下的及在校学生),可以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㈡ 缴费办法 ①土地被征用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对象的确定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汇总初审后提出,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②土地被征用人员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参保方式和档次。2018年8月15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享受政府补助;不愿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土地被征用领取安置补偿费时,必须与村签订不参保协议,并不得享受政府的参保补助。 ③养老保障缴费标准按市文件执行。 四、投保资金的筹集、领取办法和享受标准 1、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照个人、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主要以个人缴纳为主,镇政府对投保人员不论年龄档次统一为6000元。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缴费1年以上,其政府补助标准视同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标准享受。 2、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凭身份证、土地承包权证、土地征用的协议和发票到所在村进行初审,行政村根据“人地对应、人均少于0.2亩”的原则按照土地用途附上国土批文或相关文件上交镇政府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办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同时享受6000元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凭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相关资料待所在村审核通过后另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享受镇政府补助。 3、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且按规定档次一次缴足养老保障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其享受标准以市政府调整为准。 4、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在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已计入个人专户(含政府补助费)的保障费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享受待遇后死亡的,计入个人专户的储存额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出国、出境的参保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五、其他有关规定 1、本方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浙江省文件(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余姚市人民政府文件(余政发〔2003〕38号)和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余劳社险〔2003〕50号)文件为准。 2、本方案不适用于参加商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姆渡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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