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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发布日期: 2019- 08- 16 09: 26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刘阿姨在20多年前丧偶,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的谢大伯。双方相处了一段时间觉得挺合适,于2005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刘阿姨和谢大伯深知再婚家庭的复杂性,遂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约定二人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为谢大伯还有一个年迈的老母亲需要照顾,刘阿姨在谢大伯的劝说下,婚后辞去了工作,决定专心操持家务,全职照顾婆婆;而谢大伯的儿子儿媳工作忙,刘阿姨偶尔也要负责接送谢大伯的孙子上下学。就这样过了几年,刘阿姨渐渐发现因为家务劳动量越来越大,而自己越来越没有休闲时间,为此和谢大伯常发生口角,刘阿姨的子女更是心疼自己的母亲“仿佛在做保姆”。终于,刘阿姨还是下定决心要和谢大伯离婚了。刘阿姨表示“本来也是搭伙过日子,但是这样的方式让我连自己的时间都要没了,这十几年生活下来,我对他们家人也是有感情的,而我的付出也是实实在的,朋友都说我应该让老谢赔偿我,可是我和老谢都签了婚前财产约定,我也没法向他讨要什么……”

其实,刘阿姨可以向谢大伯请求补偿。我国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首先,刘阿姨和谢大伯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以书面方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符合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如果刘阿姨和谢大伯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采用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则不能适用经济补偿制度。

其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补偿的一方应该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主要表现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这种付出不仅包括财物上的更多支出,还包括精力、时间上的更多支出。在上述案例中,刘阿姨承担了更多家务劳动,甚至因此辞退工作,被消耗了更多的精力、时间,失去了许多发展自我的机会,相比较而言,属于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

最后,要注意请求补偿的行使时间必须是双方离婚时,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对方可以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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