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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如何处分财产和安度晚年
发布日期: 2019- 07- 08 09: 34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陈老伯自小就身体不好,因为身体原因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子女。现在陈老伯年事已高,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已经亡故了,剩下陈老伯一人。陈老伯虽然生活不是特别富裕,但在市区有一套小面积住宅。前几日,陈老伯听说像他这种情况,在他亡故后遗产没有人继承,可能会收归国有,因此前来余姚市公证处咨询。

陈老伯告诉公证员,平常自己的外甥女李某常来探望照顾他。陈老伯觉得自己晚年孤寡冷清,膝下又没有子女陪伴,生活起居无人照料,万一生病也没有人照顾,是否能通过办理遗产公证来解决陈老伯的难题,不仅使陈老伯日后的生活有所保障,也使自己的财产有人继承。

公证员回答陈老伯说,陈老伯可以通过与外甥女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这个难题。李某作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需对陈老伯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在陈老伯死亡后取得遗产的权利。陈老伯作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生前享有受供养的权利,承担在其死后转让遗产的义务。也就是说,李某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是以李某承担陈老伯生养死葬的义务为前提的,李某依协议履行对陈老伯生养死葬的义务事实如何决定李某是否能实现受遗赠的权利及能实现多大程度。如果李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遗赠扶养协议解除,那么就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如果李某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使陈老伯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李某对受遗赠财产的数额会得到限制。陈老伯除了承担在其死后转让遗赠扶养协议中指明的财产的义务,其生前只能占有使用该财产,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不存在了,李某有权解除协议,陈老伯需适当偿还李某已支付的抚养费用。不仅如此,李某需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陈老伯听完之后表示,自己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说自己回去跟外甥女商量一下,如果外甥女也愿意的话,就来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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