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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未实名认证,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
发布日期: 2019- 04- 02 09: 32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小王、小李夫妇是从事服装销售行业的,平日里通过微信进行线上销售。然而小王、小李夫妇怎么也没想到刚合作不久的供应商居然拿了货款消失了。小王、小李夫妇了解到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效力会更强,于是便来到了市公证处进行咨询。

  公证员了解了小王、小李夫妇的情况后,发现供应商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录,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供应商真名,故该供应商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小王、小李夫妇告诉公证员自己给这个供应商备注了真实姓名。公证员告诉小王、小李夫妇,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先不说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首先最重要的就是要确认微信使用人是否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即使自己备注了真实姓名也不能直接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这样一来,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就无法产生关联性。

  公证员仔细浏览聊天记录后发现里面多次出现双方发送银行转账凭证的截图,随即便让小王、小李夫妇去附近银行查询打印近段时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根据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表,再结合转账凭证的截图,公证员发现从供应商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小王、小李夫妇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基本可以确定该供应商的真实身份了。在该供应商的微信朋友圈内,公证员还发现了多张该供应商自拍的照片,且相关文字描述均显示是其本人。小王、小李夫妇还告诉公证员,有个自称是供应商朋友的合作伙伴愿意作为证人出庭,帮助小王、小李夫妇进行诉讼。

  结合以上相关证据,公证员为小王、小李夫妇进行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同时对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表进行了公证。

  过了没多久,小王、小李夫妇致电公证处对公证员表示感谢,法院不但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并且还找到了供应商,同时供应商愿意对小王、小李夫妇进行赔偿。

  公证员在这里告诉大家,对于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如何认定其真实性,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就像上述案件中,如果没有那些银行转账凭证及证人的话,恐怕小王、小李夫妇的货款将一去不复返。所以,经常在微信中从事商业活动的群众,可以让对方在聊天过程中留下自己的姓名、手机号码,涉及到金钱交易的必须要留好银行转账凭证等其他相关证据,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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