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一女子再婚后想让女儿随继父姓 孩子的生父不乐意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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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媳妇离婚后,孙女由媳妇扶养,现在媳妇再婚了,想让孙女随继父的性,这下余姚的老王和儿子小王都不乐意了!上周,老王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向公证员诉说心中的烦恼,寻求帮助。 老王告诉公证员,2013年,儿子小王与赵某结婚后生下一女,取名王小兰(化名)。婚后因为工作调整,小王常年出差在外,和赵某总是聚少离多,两人感情逐渐出现裂缝,赵某时常抱怨小王对女儿的陪伴太少。最终,小王、赵某于2015年登记离婚,约定女儿王小兰由赵某抚养,小王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并可随时探望女儿。 2016年,赵某又与田某相恋,结婚在即。赵某觉得田某对自己女儿王小兰的照顾也挺上心,于是考虑将女儿的姓名改成田甜。得知赵某有该打算后,小王坚决反对,而赵某则觉得既然小王已与自己离婚,女儿又由自己抚养,女儿的事情就该由自己做主,小王无权干涉女儿姓甚名谁。双方争论无果。 “我们当初同意让小赵和孩子一起生活,是因为我儿子经常出差,而我和老伴身体又不太好,等我儿子工作稳定了,到时候还是要再问问孩子想和谁一起过的。我们也知道小赵一个人带孩子很不容易,但小兰是我们王家的孙女,小赵不能让孩子跟外人姓,这要是传出去,人家会怎么想?”老王忧心忡忡地对公证员说,“改姓我们是不同意的,但是孩子的户口在小赵那儿,不知道小赵能不能未经我儿子同意就把孩子的姓给改了?”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为老王耐心解释相关规定。首先,这件事情是围绕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展开的,那么,什么是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维护其姓名利益的具体人格权。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名是特定的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谓,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维护权等,而姓名决定权是指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是自然人出生后,因其尚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决定权往往由其监护人来行使。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也就是说,因为王小兰目前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姓名权由其父母来行使。根据相关规定,更改未成年子女姓为继父姓,应征得生父同意,并取得其生父同意其改随继父姓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即使王小兰的户口在赵某那儿,赵某要给王小兰改姓,也必须要取得小王同意其改姓的明确意思表示。 公证员表示,还要注意的是,赵某打算更改王小兰姓名的想法是基于她主张“小王已与自己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小王无权干涉女儿改姓”,该主张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双方离婚后,无论孩子的抚养权归哪一方,该方都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当另一方健在,也没有丧失监护能力时,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身份是不会改变的。如果赵某在未征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王小兰姓名,将侵害小王作为监护人为未成年子女命名的权利。 公证员最后告诉老王,当王小兰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后,即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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