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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得了癌症 收养了30年的女儿竟要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日期: 2019- 02- 14 15: 13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日前,一位陈姓老先生怀着十分沉重的心情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咨询,他和老伴三十多年前收养的女儿,现在经常与他俩闹矛盾,尤其是老伴得癌症生病之后,养女就经常与二老吵架,还动不动提起与二老解除收养关系。

  陈老先生与老伴十分伤心,一来是两人把收养的女儿含辛茹苦拉扯大,未见女儿回报;二来是二老是农民,没有固定养老来源,养女说解除收养,难道就当白养了吗?陈老先生想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听说余姚市公证处会提供家事方面的法律帮助,就急匆匆地来了。

  公证员听了陈老先生的诉说,为他提供了详细地解答。

  所谓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通俗地说,通过收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相当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此养子女在养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赡养的义务。对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虐待、遗弃养父母的,轻者会受到民事制裁,重的将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员第一步为陈老先生解释了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接下来公证员又为陈老先生解释了解除收养的方式与法律责任。如果陈老先生和老伴与养女关系的确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中可以约定养女补偿被收养期间养父母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二老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养女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关于养女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的问题,收养法是有明确的规定。

  综上,老年人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需支付生活费、教育费,也就是说法律保障老年人不会“白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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