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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夫妻分居的女儿还贷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 2019- 10- 22 15: 30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李某在婚前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且该商品房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在支付购房首付款后,申请了商业贷款,李某为主贷款人。后来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夫妻共同偿还上述商品房的商业贷款。后来双方因性格问题分居,分居一年后,李某的母亲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账户汇入了一笔款项,李某则以该笔款项提前偿还了银行贷款。王某得知商品房贷款还清后,便向李某提出离婚,要求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进行分割,同时还要求分割李某母亲汇给李某的款项,声称出资汇款时双方并未离婚,李某母亲所汇款项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李某母亲则坚称夫妻双方都分居一年多了,该款项仅仅是给李某单方还贷用的。双方僵持不下,便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

公证员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为他们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首先对于王某的说辞,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也就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认为当时他和李某仅仅只是分居,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以此时李某母亲对李某的汇款应当认为对李某夫妇的赠与,王某自然享有一半的份额。我国夫妻财产制原则上实行婚后夫妻财产所得共有制,但是上述案例中李某母亲所汇款项,本处认为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李某母亲出资的时间点,正好是李某夫妇已经处于分居、感情破裂期间,并且上述商品房系李某婚前一人购买,一人支付首付款,此时李某母亲汇款给李某提前偿还贷款,本意绝非是为了将该部分款项赠与给李某夫妻双方,同样也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最后,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解释,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分别对出资的性质和房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纷繁复杂。在上述司法解释无法予以适用时,应当结合《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和立法精神,从案件事实、生活常理以及基于父母出资的本意出发进行综合判断。

在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协调下,王某认识到自己所提要求的不合理性,答应只要求李某对于其共同还贷部分进行补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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