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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7﹞80号﹚精神,我市调整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文执行。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上述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计算范围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不是实发工资,是应发工资,它包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四、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时间

   从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洪书芳

  联系电话:62711097

  政策原文:http://www.yy.gov.cn/art/2016/1/21/art_1229136681_632233.html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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