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 12- 11 11: 20 |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 信息来源: |
索引号 | 736956558/2018-01609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18-12-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 (2)加强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供求分析预测,坚持市场粮价监测制度,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部门、地区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响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市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加强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粮食安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处机构和乡镇、街道粮食安全领导小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2.1.1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商务(粮食)局局长 成员:市府办、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农林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供电公司、农发行余姚支行等单位负责人。 2.1.2 领导小组职责 (1)掌握粮食宏观形势,负责和建议预案启动和终止。 (2)部署全市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督查各地各部门抓好落实。 (3)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情况动态,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协调当地部队支援应急处置行动。 (4)负责在应急处置未达预期效果时,请求市政府报告宁波市、省政府制定调控政策措施。 (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府办:负责做好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应急领导小组的协调工作,协助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做好应急时期的面上指导工作。 (2)市委宣传部:牵头做好各宣传机构的舆论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好有关政策,并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群众恐慌心理。 (3)市商务局(粮食局):承担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粮食供求情况的搜集、分析和市场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购、销、调、加的具体业务。 (4)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会同商务局(粮食局)、农林、公安等部门制定粮食产、购、销计划,会同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实施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市政府应采取的价格调控等措施。 (5)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粮食风险基金和相关补贴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监管。 (6)农发行余姚支行: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和受政府委托外购粮食所需资金的协调和供给保障。 (7)市农林局:负责全市恢复粮食生产的组织实施,并提出部局计划和具体措施。 (8)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物价部门负责全市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打击扰乱粮食运输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运输车船,紧急情况下的运粮车辆组织征调,做好相关粮食运输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10)市公安局:提供非农人员和外来人口登记数量,做好重要粮库和调粮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 (11)市民政局:负责提出特困人口粮食供应的对象及补助办法。 (12)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粮食加工企业应急加工的电力供应。 (13)各乡镇、街道粮食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市场时序,报告粮食供求动态;核实本辖区内的应急供应对象,并组织实施应急粮的供应。 2.2日常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粮食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2.1 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粮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2.2.2 办公室职责 (1)负责粮食市场的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上报,向领导小组提出预案启动和终止意见。 (2)落实领导小组指示,联系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3)综合相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要情况报告。 (4)负责后期处置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提议应急处置行动奖惩意见 (5)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乡镇(街道)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根据粮食供给应急处置行动需要,依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粮食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当地粮食供给应急处置行动。 3 事件分级 依据粮食生产、粮食市场状况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需要,粮食应急状态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等级。 3.1 I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在全省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 II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在全省范围内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3 III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两个以上县(市)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宁波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4 IV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本市行政区域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 预警监测 4.1 市场监测 市商务局(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 (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对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会同市商务局(粮食局)设立零售价格“安全警戒线”,保持市场粮食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当监测到粮食价格波动逼近“安全警戒线”时及时报告,安规定发出预警信号。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实施市场监测,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实行实时监测,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2 信息报告 (1)市商务局(粮食局)要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制度,确定专人定期对粮食购销、批发、加工、零售环节进行定点监测,实行定期采报和紧急情况及时采报相结合办法,掌握粮食供求和市场粮价动态情况,做到反应灵敏,及时报告。 (2)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要按照粮价监测要求建立相应的粮食市场监测网络,进行实时监测和动态预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导小组根据市场情况按以下程序响应。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立即电告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然后整理书面情况分别详细报告。 (2)迅速组织人员赴现场进一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掌握事态发展趋势。 (3)按照预案要求紧急部署应急供应具体措施。 (4)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是否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5.2 响应原则 发生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立即作出应急响应,并紧急采取边了解情况、边迅速报告、边果断处置,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波动范围。立即筹划粮食供应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应急指挥和执行措施,并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共同尽快地平息事态或减轻市场波动程度。 5.3 分级响应 5.3.1 IV级响应 出现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粮食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响应工作,并在获悉信息后半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简要情况,2小时内书面详细报告。 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首先组织人员分赴粮食批发市场、加工厂、重点零售区域,了解掌握库存成品粮情况和督查经营者不得囤积居奇及猛抬粮价;安排应急成品粮库存出库应市;尽快部署应急加工工作,动员和督查大米加工厂紧急加工居民口粮,并协调解决好电力、运输等困难;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短时间内不能平息事态或应急状态加剧时,迅速部署应急预案具体措施。 5.3.2 III级(含III级)以上响应 当应急状态升级为III级(含III级)以上时,领导小组请求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同意后,各级指挥机构迅速按照应急响应处置要求,全面实施各项措施。 (1)领导小组办公室24小时开通应急指挥网络电话,与乡镇、街道领导小组保持同步联系。 (2)市政府立即下发《关于切实保障全市粮食供应的紧急通知》,市商务局(粮食局)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全面落实保证粮食加工供应的紧急通知》,明确工作任务和应承责任。 (3)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会议,部署粮食应急供应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强调纪律性、统一性和协调性。 (4)随时了解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趋势,领导小组及时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信息和新闻。 5.4 响应终止 5.4.1粮食和物价管理部门要随时分析和判断粮食供求和价格的动态趋势,当居民抢购粮食情况消失,粮价趋于稳定或回落,可建议指挥机构终止应急供应。 5.4.2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意后,终止应急响应工作,恢复正常时序。 6 应急保障 6.1 供给粮源保障 6.1.1 地方储备粮。目前,市级储备粮已落实到位,并根据我市粮食生产减少的情况,逐步扩大地方储备粮规模,按规定及时轮换,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做到储得进、拿得出、用得上。 6.1.2 最低周转粮。根据省政府要求,建立我市最低周转粮库存制度。按照商品粮食消费人口6个月的供应量要求,剔除市级储备粮后应设立最低周转粮库存规模为30500吨。最低周转粮库存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粮源并承储。 6.1.3 市外紧急购粮。确保市粮食风险基金600万元以上,必要时由政府动用粮食风险基金组织向外采购粮食,补充周转粮库存。 6.2 加工供应保障 6.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合理布局、相对稳定原则,确定加工能力较大,经营能力较强,企业信誉较好的粮食加工厂为应急加工单位,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6.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择认定一批粮食零售店、连锁超市和社区服务场所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研定具体供应方法,采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直接供应或委托代供措施,执行居民口粮应急供应任务。 6.2.3 明确应急加工供应的权利和义务。对指定的应急加工供应企业和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加工、供应企业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和供应。但为应急加工和供应给企业和个人带来费用增加或损失的要进行合理补贴或补偿。 6.3 市场秩序保障 6.3.1 粮食市场检测和督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粮食批发市场、零售粮点、连锁超市的粮食销售情况进行检测,了解掌握粮食购销流向、库存情况、价格动态、居民反映。督查蓄意制造紧张气氛、惜售粮食和囤积库存情况,配合物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扰乱市场行为。 6.3.2粮食价格监测和监管。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粮价监测,分析粮价动态,研究价格调控措施,指定粮价“警戒线”,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限定批零差价,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备案,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6.3.3 粮食市场秩序监管和维护。市场监管和卫生部门在粮食市场波动时期,要对粮食批发、加工、零售加强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范围,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假冒伪劣、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行为、严防劣质粮油入市。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众性治安事件。 6.4 交通运输保障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国有粮食企业与运输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正常情况下,相对稳定运输企业,紧急情况下,积极承担突击调粮任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协调港口、铁路、公路部门优先安排粮食和结卸,确保不发生粮食滞港、滞站。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突发情况实际,对粮食运输车辆和运行线路进行临时特许通行安排,保证粮食运输畅通。 6.5 困难群体保障 当市场粮价大幅上涨,影响社会救济和低保人员生活时,视粮价上涨增支情况确定补贴水平,由民政部门和社保部门核定人员,发放临时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安排。 6.6 应急经费保障 对粮食应急供应中产生的购销差价、经营费用和损失补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精心操作、尽力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对各类企业进行据实核算,公平公正补贴。财政部门加强审核,并按照财政负担原则及时安排拨补。 6.7 社会治安保障 当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安部门要认真部署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对群众集中抢购粮食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安及商务部门要及时进行疏导和劝解,尽力消除矛盾激化隐患,对制造谣言、蛊惑人心、寻衅惹事的不法分子,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予以打击。 6.8 舆论导向保障 坚持实事求是、正面引导原则,及时向广大群众公布真实情况,努力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市委宣传部要及时部署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促使群众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和政府所采取的对策措施,尽快稳定群众思想情绪和社会秩序。 7 善后处理 7.1 总结评估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对粮食供给应急处置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客观评估,从中获取成功经验,吸取失误教训。同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 粮钱清理 7.2.1 粮食行政部门对应急供应中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进行全面核实,采购、出库、加工、供应的粮食价格进行全面清理,核定价差和费用。同时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企业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进行清理,及时与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清算和补贴补偿。 7.2.2 财政部门根据粮食部门核实的价差、费用和损失情况进一步进行审核后,及时给预拨补。 7.2.3 农发行余姚支行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和国有周转粮库存的贷款资金,及时进行清理回笼,保持粮钱库贷一致。 7.3 能力恢复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库存粮食动用情况,及时研究补库措施,采取积极外购、增加收购或适当进口,抓紧补充地方储备粮、商品周转粮和应急成品粮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农业部门根据全国粮食产需形势,研究粮食增产措施,充分挖掘粮食生产潜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坚决制止弃耕抛荒,切实增加粮食产量。 7.4 奖励处罚 各地对参与粮食供给应急处置行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推荐和审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消极对待,玩忽职守,失职赎职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发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8.2 管理完善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粮食局)牵头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发布,根据粮食形势发展和变化,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建议。 8.3 培训演练 要加强应急预案学习,创造条件培训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模拟演练,形成应对粮食市场波动的工作机制,增强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余姚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余政发〔2007〕128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