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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972778/2018-17138 | 主题分类: | 旅游、服务业 |
文件编号: | 余发改办〔2018〕23号 | 生成日期: | 2018-1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服务业科 |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余姚市关于落实宁波市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加强和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绩效,促进服务业改革创新,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甬发改服务〔2016〕26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专项资金从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领域重大项目、平台建设及重点服务业企业,且支持项目(平台、企业)总数一般不超过8个。 二、专项资金由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改局负责业务指导、拟订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资金的审核。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平台)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为当年新开工或上年续建的服务业项目; 2、近两年已列入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 3、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业项目支持一般不超过2个,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投资额的5%; 4、优先考虑(1)综合服务类项目;(2)未享受过奖励政策; (3)投资额大的项目。 (二)支持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入园企业在20家以上、招租率在70%以上,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服务业产业园区; 2、有明确的园区规划、功能定位以及阶段性目标,园区的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均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验收; 3、园区入驻企业性质符合园区功能定位,按规定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注册地在园区内; 4、符合我市服务业产业园区政策要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在同行中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经营年限在二年(含二年)以上,过去两年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6、未享受过其他园区财政专项奖励扶持政策的; 7、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支持一般不超过2个。 8、奖励额度每家最多不超过20万。 (三)支持服务业平台建设 1、申报平台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经营二年以上(含二年),财务收支状况良好; 2、平台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可少于20家,服务的小微企业数应达到其服务的所有客户户数的65%及以上; 3、平台有良好的服务基础设施条件,线下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4、平台具备整合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平台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美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6、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业平台支持一般不超过2个。 7、奖励额度每家最多不超过20万。 (四)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 1.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般不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开发和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等企业; 2、综合考虑实缴税收增加值、亩均税收等指标;数字经济、高技术、科技等领域的服务业企业还包括R&D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指标; 3、优先考虑信息传输、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4、企业年营业收入近两年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 5、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业重点企业一般不超过2个。 6、奖励额度每家最多不超过20万。 四、申报材料: (1)余姚市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项目立项文件、环境生产情况及文号、规划许可文件及文号、土地批复文件及文号、资金落实情况; (3)企业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表、法人代码证等复印件; (4)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5)有关部门认定的园区(平台)证书; (6)运营主体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项目)填报余姚市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汇总后向市发改局服务业科进行申报(联系电话:62727505)。由市发改局牵头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和项目,将相关内容在市发改局网站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底前。 六、监督管理 1、企业必须提高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率。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的人才培养、园区的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等。 2、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或发现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收回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 3、实行一票否决,发生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安全质量、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不予考虑。 4、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5、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余姚市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5日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11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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