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簿——领证(选择快递送达前先缴纳相关费用) 二、受理范围 1.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2.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泗门、临山、黄家埠、小曹娥四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三、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盖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委托的,再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源资料,详见列表: 类型 | 权源资料 | 备注 | 更名更址登记 | 1.更名的,提供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原件1份);
2.更址的,不动产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供地名办等有权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 | 不动产的界址、面积等状况变更 | 1.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
2.因不动产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或收回决定书(原件);
3.因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部分收回、没收等行为导致不动产面积变更的,提交收回、没收等相关文件(原件);
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原件);
6.经权籍调查确认的配号凭证(原件1份)、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1份)
7.因政府行为导致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应文件(原件1份); | | 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 | 1.不动产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土地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
2.不动产来源等状况变更的,提交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3.不动产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土地部门签订的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
4.权利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划拨补办出让的,应提交补办出让合同(原件)、土地价款及税费缴纳证明(复印件1份)
5.经权籍调查确认的配号凭证(原件1份) | |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 | 1.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经权籍调查确认的配号凭证(原件1份) | 若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多套成套住宅,申请人申请分别发证的,可按照登记的不动产单元分别发证,不需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 共有性质发生变更 | 1.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 | 共有人持证情况发生变化的 | 共有人申请持证情况变化的书面说明(原件) | |
四、收费情况 1.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收费项目与具体标准 收费项目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备注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保障性住房、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 工本费 | 10元/本 | 单独所有,不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不含受理当日)。 六、咨询电话 城区:62727833 62727834 泗门:6215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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