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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 11- 24 11: 00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索引号 002975389/2017-01360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四明山镇政府
生成日期 2017-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余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平安余姚”,构筑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1.3.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海洋渔业生产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3.2 突发公共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损益合理。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优先开展抢救生命、满足公众基本需求的紧急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
1.5.2 快速反应,预防为主。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1.5.3 分级负责,联动处置。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指挥权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4 专群结合,有效整合。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现有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保障体系。
1.5.5 依法规范,责权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本预案及有关规定行使权力,赋予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负责人统一指挥、视情临机决断的权力。实行行政问责制,对于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不作为以及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6 预案体系
1.6.1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市政府负责制定,报宁波市政府备案。
1.6.2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6.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1.6.4乡镇、街道及其基层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报市政府备案。村、社区等基层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实施。
1.6.5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能源、运输等重点部位应急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报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1.6.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庆、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所在地政府审定。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在市政府办公室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预案管理、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专项指挥机构
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机构为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未有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按照业务分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牵头,以事件主管部门为基础建立专项指挥机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指定。
2.4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队伍、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治安、物资、工程抢险装备、技术、资金、人员防护、基本生活和气象信息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2.5 乡镇(街道)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2.6 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服务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报告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政务值班制度,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应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
3.3 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3.4 分级响应
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由市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5 指挥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6 扩大应急
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市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统一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区域超出市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市政府请求宁波市政府协调指挥处置工作。
3.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或市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宁波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由其决定。
3.8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负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3.9 调查评估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3.10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
3.11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卫生、安监、环保、水利、城管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充分发挥驻姚部门、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积极调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4.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应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应急医疗急救队、疾病控制机动队、卫生监督机动队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4.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应会同铁路、海事等相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协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4.4 通信保障
市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4.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6 物资保障
市贸易局应会同市供销联社等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4.7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建设局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4.8 技术保障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公共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4.9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10 人员防护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地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有关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1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12 气象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支持和服务,贯彻实施上级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制度,开展天气气候以及自然生态等专业气象监测,建立现场移动气象应急保障系统,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分析预警平台和发布网络,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2 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党校(行政学院)应将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
5.3 预案演练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5.4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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