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教辅室、全市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膳食管理,提高幼儿园伙食质量,保障幼儿健康成长,根据《余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余教〔2016〕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统一全市省三级园及准办园伙食费标准及营养食谱,并以此为基础,加强幼儿园膳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教育局成立幼儿园膳食管理监督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幼儿园膳食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2016年秋季学期起,全市省三级园及准办园幼儿伙食费实行统一标准,每生每月100元。 有关幼儿园2016年秋季学期伙食费已收的,不到100元/月的,补收到100元/月;超过100元/月的,退还超过部分。 今后,伙食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幼儿园膳食管理监督指导小组综合各方面情况讨论决定。 三、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三级园和准办园营养食谱。各乡镇(街道)中心(辅导)园根据营养分析要求统一制定幼儿一周食谱(附件1),每天安排一餐两点,并于每周四前将下周带量食谱下发到相应幼儿园,有关幼儿园照此执行。 四、做好幼儿园营养食谱公示。有关幼儿园于每周五前公示下周幼儿带量食谱。各乡镇(街道)中心(辅导)园每周于周五前将下周的幼儿带量食谱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及时在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公示(附件2),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统一营养食谱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和乡镇(街道)设立幼儿膳食监督举报电话,在教育信息网上公布。市教育局不定期对幼儿园膳食有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各乡镇(街道)教辅室不定期对幼儿园统一营养食谱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每个学期每个幼儿园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附件3)。 六、有关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幼儿园膳食工作。如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全市通报批评,并按照检查时实际情况计算一月伙食费支出,向全体在园儿童退还当月多收的伙食费。 七、其它有关事项 (一)幼儿园必须建立规范的食堂台帐,严格执行索证制度。 (二)收取幼儿伙食费时必须单独开具发票。食堂必须单独建帐,食堂财务的凭单、凭证、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要规范装订成册、归档,并于每月初将上月伙食费收支帐目在园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布(附件4)。幼儿园伙食费多退少不补。 (三)幼儿请假连续5天及以上,幼儿园应相应退还伙食费。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收费的三级园和准办园退费标准为每天4.5元(100元/22天)。 (四)如幼儿园要求伙食费标准高于规定标准(每月高于100元),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经教辅室同意后送市教育局。同意后,该幼儿园带量食谱由幼儿园自行制定,制定后报中心(辅导)幼儿园,中心(辅导)幼儿园在相同时间里报市教育局,一并公示。 (五)省一级园、二级园要参照本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幼儿园膳食工作。省二级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每月不得低于100元。 附件:
余姚市教育局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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