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6〕9号)精神,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 用人单位按7.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缴纳大病救助金;职工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比例分别为9.5%和0.5%。 二、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1.调整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包括职工本人缴纳的2%部分)调整为:4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2%;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4%。 2.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为按固定金额计入,每年按固定额度增加。 2016年度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计入额度为:退休至70周岁计入210元(年计入2520元);70周岁(含)以上计入235元(年计入2820元)。今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0元(年计入额度每年增加120元)。 三、其他 1.退休时不足年限需要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按以上规定一次性补计入历年个人账户。 2.本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余政发〔2013〕62号)停止执行。 3.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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